近日監管層發文重申基金公司“堅持持有人利益優選原則,嚴格格規范公募基金重大關聯交易”,引起基金公司廣泛關注。
據最新一期的機構監管通報顯示,監管層于 2019 年 7 月發布《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其中明確了公募基金從事重大關聯交易的有關信息披露要求。自辦法施行以來,收到較多行業機構關于公募基金從事重大關聯交易具體操作的問題咨詢。因此,發文將相關法規要求重申。
從文件來看,重申了依法合規開展重大關聯交易、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確保公司和基金獨立運作等要求,明確提出基金管理人必須遵循持有人利益優選原則、防范利益沖突、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按照公允合理價格執行交易等,同時還明確要求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經營活動或利用基金財產牟取利益等。
依法合規開展重大關聯交易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重大關聯交易管理的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承銷期內承銷的股票,買賣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等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做到:
一、必須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范利益沖突。
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托職責,以持有人利益優先為原則,全面審慎評估重大關聯交易所涉交易標的、交易形式、定價機制等核心因素,分析潛在利益沖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利益輸送。
點評:基金公司必須將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持有人優先原則是第一位,并需要落實在方方面面。
二、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
基金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審慎判斷相關交易標的、交易形式等是否有利于實現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目標,是否屬于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策略;基金合同約定不得開展重大關聯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履行基金合同修改程序后方可開展。
點評:開展重大關聯交易的必須符合基金投資目標和策略,必須符合基金合同約定,不能超出投資范圍之外進行重大關聯交易等情況。
三、建立健全內部審批和評估機制。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照相關法規要求,全面梳理重大關聯交易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部審批與評估的管理制度、控制流程和系統設置,動態維護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公司信息;重大關聯交易應當依法提交董事會審議,并需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管理人董事會至少每半年對基金重大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并納入每年合規有效性評估范圍。
點評:其中要求重大關聯交易應當依法提交董事會審議,并需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這是硬性規定。這意味著,基金管理人必須建立健全內部審批和評估機制,來保障基金公司獨立運作。
四、按照公允合理價格執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應當對關聯交易實施更加嚴格的公平交易管理,在交易執行環節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關聯交易的價格公允合理與程序公平公正,不得參與無活躍市場且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關聯交易投資。
點評:關聯交易最核心是需要公平,要采取公允、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不然可能存在利益輸送等情況。價格公允合理和程序公平公正是關聯交易所必須遵守的原則。
五、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未經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不得運用基金資產開展重大關聯交易。基金托管人應當依法加強對重大關聯交易的監督和復核,如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此外,基金托管部門應當做好與資產管理、證券承銷等部門的信息隔離工作,確保獨立性。
點評:關聯交易需要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未經托管人同意不能運作基金資產開展重大關聯交易,為基金持有人保駕護航。
六、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基金管理人應當嚴格按照信息披露相關規則要求,履行對重大關聯交易的臨時披露和定期披露義務,并確保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點評:關聯交易要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做出信息披露,讓所有基金持有人能及時充分獲悉相關情況。
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機制
確保公司和基金獨立運作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中關于確保基金管理人獨立運作、遵循持有人利益優先等要求,基金管理人和股東均應當加強相關機制建設:
(一)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經營活動或利用基金財產牟取利益。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未依法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不得擅自干預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經營活動,或者要求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
點評: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利用職務之便謀取利益、或者擅自干涉基金公司經營活動等情況,在過去行業內也出現過類似案例。進一步重申這一要求,基金公司要把持有人利益放在首位。
(二)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確保獨立運作。基金管理人應當堅持獨立運作原則,建立與股東之間的業務與信息隔離制度,嚴禁不正當關聯交易與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行為,包括但不限于不得接受股東等關聯方的安排從事基金投資管理活動,不得運用公募基金財產直接或間接為管理人及股東等關聯方提供融資或擔保,也不得派人參與關聯方融資等存在利益沖突的活動。
監管層會將持續加大對違規關聯交易行為的查處力度,對涉嫌違規關聯交易、利益輸送等行為的,依法加強對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違規機構及有關責任人員的監管問責。情節嚴重的,將依法立案調查并采取相應處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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