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國家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吸引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到深圳工作,近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深圳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聯合印發《深圳市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2020年納稅年度個人所得稅財政補貼申報指南》(下稱《指南》),符合條件的各類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可按照指引申請個稅補貼,最高補貼標準為500萬元。
個人申報人可于2021年8月16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間,在廣東省政務服務網提出補貼申請,并提交工作單位審核。
申請人需要在深圳市工作累計滿90天
申報人應當符合以下身份條件之一:是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赴港澳定居的內地居民(已注銷內地戶籍);取得香港入境計劃(優才、專業人士及企業家)的香港居民(不包括受養人);4.臺灣地區居民;5.外國國籍人士;6.取得國外長期居留權的回國留學人員;7.海外華僑。
同時需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國家、省、市重大人才工程入選者;國家、省、市認定的境外高層次人才;持有廣東省“人才優粵卡”的人才;持有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證(A類、B類)或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的人才;國家級、省級或市級重大創新平臺的科研團隊成員和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醫院、公共衛生機構中的科研技術團隊成員、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承擔市級以上在研重大縱向課題的團隊成員,市級以上重點學科、重點專科等帶頭人,以及醫療衛生技術骨干人才;總部企業、世界五百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和高新技術企業、大型骨干企業、上市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企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干和優秀青年人才;在深圳市重點發展產業、重點領域就業創業的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科研團隊成員、技術技能骨干和優秀青年人才。
對以上人才,《指南》規定申報人需與深圳市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聘用)合同;申報人屬由境外雇主派遣的,需要出具與深圳市接收單位簽訂的派遣合同;在深提供獨立個人勞務的,須提交與深圳納稅單位簽訂的勞務合同。同時要求申報人在2020年度內,在深圳市的工作天數累計滿90天。
此外,要求申報人2021年度未享受深圳市產業發展與創新人才獎或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人才發展引導專項資金的補貼。
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最高為500萬元
對在深圳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在2020年納稅年度內,申報人在深圳市已納稅額減去測算稅額,即為申報人可申請的個人所得稅補貼額,該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所謂已納稅額,是指下列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深圳市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1)工資、薪金所得;(2)勞務報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許權使用費所得;(5)經營所得;(6)入選人才工程或人才項目獲得的補貼性所得。
《指南》明確了測算稅額的方式,是指申報人在深圳市的個人所得按照香港稅法測算的應納稅額。2020年測算稅額按標準稅率法測算,即測算稅額=申報人應納稅所得額×15%。
申報人如申領過2020年批次深圳市、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的,實際個人所得稅補貼額需扣除深圳市、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總額;個人所得稅補貼額低于深圳市、各區高層次人才獎勵補貼總額的,不予補貼。《指南》規定,個人所得稅補貼額最高為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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