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根據省情和市場監管實際制定出臺《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信用修復管理暫行規定》,推進全省市場監管各業務領域信用修復“全覆蓋”,激發市場主體活力,鼓勵失信主體主動糾錯、誠信經營。
青海實現對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失信信息修復“全覆蓋”,即除對規定的行政處罰、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信息進行修復外,還將“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結果、年度報告和屬于重點領域的食品抽查檢查(抽檢)結果、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查(抽檢)結果等信息也納入修復范圍,實現失信信息“能修盡修,應修必修”。
據介紹,青海創設層次鮮明的修復機制,明確在對經營異常名錄(狀態)、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作出移出(恢復)決定后屆滿三個月、六個月的,無需當事人再次申請,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自動停止對列入(標記)、移出(恢復)記錄的公示,徹底刪除相關失信信息。同時,對與其相關聯的其他失信信息也一并進行修復機制,進一步減輕當事人就同一失信行為多次申請修復的壓力,實現“一次申請,多項修復”。
同時,青海還推出推出年度報告信息修復機制,當事人按照規定提交申請材料并經市場監管部門準予修復后就可以對錯誤的年報信息予以更正,并對修改前后的年度報告信息同時進行公示,進一步提升了年度報告信息的真實性。
此外,《暫行規定》還確定了失信信息公示期具體規定,設置了合理的修復程序,加大對當事人欺詐申請的懲戒力度,體現了對欺騙、隱瞞行為的“零容忍”,實現了對欺騙、隱瞞行為實施懲戒的“全覆蓋”,實施具有震懾力的守信承諾監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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