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央行官網發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人民幣買賣及相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為規范人民幣紙硬幣(以下簡稱“人民幣”)及相關商品買賣行為,加大監管力度,經商市場監管總局,結合當前實際,央行對規范性文件《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禁止非法買賣人民幣的通知〉的通知》(銀發〔1997〕399號,以下簡稱《通知》)進行修訂,并以人民銀行、市場監管總局、外匯局聯合公告形式公布。
從主要內容來看,《通知》征求意見稿明確了買賣范圍。
一是明確人民幣紀念幣、停止流通的人民幣、“裝幀流通人民幣審批”取消前經央行批準的人民幣裝幀品可以買賣,除普通紀念幣以外的流通人民幣不得買賣。同時,取消了“普通紀念幣自發行之日起一年內只準等值交換”的規定。
二是明確紀念章、紀念券、紀念金等產品的性質,并從命名、宣傳、主題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是對境外貨幣在境內作為商品買賣、宣傳進行規范,明確不得買賣與境外貨幣規格、圖案、色彩等相近的仿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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