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下稱《決定》)。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準入管理是補齊監管短板、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規范市場秩序,防范化解風險,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堅持金融業總體分業經營為主的原則,從制度上隔離實業板塊與金融板塊,《決定》明確,在我國境內的非金融企業、自然人以及經認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不同類型金融機構,具有規定情形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經批準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所稱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規定情形,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或者金融機構總資產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但商業銀行以外其他類型的金融機構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二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中不含商業銀行的,金融機構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1000億元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不少于人民幣5000億元;三是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金融機構總資產或者受托管理的總資產未達到上述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標準,但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宏觀審慎監管要求認為需要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所稱的金融機構類型包括:商業銀行(不含村鎮銀行)、金融租賃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人身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機構。
《決定》從注冊資本,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補充資本能力,以及組織機構和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方面對金融控股公司提出明確的準入要求。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除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實繳注冊資本額不低于人民幣50億元,且不低于所直接控股金融機構注冊資本總和的50%;股東、實際控制人信譽良好,且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等條件。
《決定》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變更名稱、住所、注冊資本、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修改公司章程,投資控股其他金融機構,增加或者減少對所控股金融機構的出資或者持股比例導致控制權變更或者喪失,分立、合并、解散或者破產,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提出申請。
《決定》明確,已具有應當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應當自《決定》施行之日起12個月內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設立金融控股公司。
《決定》提出,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決定》制定設立金融控股公司條件、程序的實施細則,并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可以采取相關審慎性監督管理措施。《決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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