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滬深交易所齊齊發布了備受矚目的退市新規,并對外公開征求意見,按下了A股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的“啟動鍵”。
此輪改革是落實資本市場“九字方針”中“建制度”和“零容忍”要求的體現,也是為A股將來全面推行注冊制鋪建制度基石的內在迫切要求,由此,退市標準應該更嚴格、更簡易,特別是在注冊制下,企業上市之路更為暢通,退市出清機制也須與之匹配。
A股退市難、退市慢問題一直備受市場詬病。與海外主要市場的退市率一般在6%至12%之間相較,A股上市公司退市率仍不足1%。某種程度上,正因為缺乏常態的嚴格出清機制或有規定未得到嚴格執行,市場上才不斷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死鳥”神話也一再上演。“炒差”之風常年在二級市場中盛行。
針對過往退市弊病,此次新規改革顯然有所針對。比如,退市新規征求意見稿借鑒科創板的改革經驗,從財務類、交易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入手,優化退市標準指標;同時簡化退市程序,如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環節,取消交易類退市情形的退市整理期設置,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將退市整理期交易時限從30個交易日縮短為15個交易日。這些措施無疑會明晰退市門檻、提高退市的效率。
不過,此次退市新規中關于財務造假認定指標也引發巨大爭議。具體而言,此次征求意見稿進一步明確了財務造假退市判定標準,即新增“上市公司連續三年虛增凈利潤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利潤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凈利潤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虛增利潤總額金額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利潤總額金額的100%,且三年合計虛增利潤總額金額達到10億元以上;或連續三年資產負債表各科目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每年均超過當年年度報告對外披露凈資產金額的50%,且三年累計虛假記載金額合計數達到10億元以上”的量化指標。
而按照上述量化指標,類似康美藥業這樣的惡劣財務造假公司還達不到退市標準,其雖然虛增收入300億,利潤表造假三年,但是達不到新規要求的“100%”,因此在投行人士看來,財務造假的標準太低了!
近年來,監管層一直強調對財務造假行為“零容忍”,金融委的多次會議也明確堅決打擊資本市場各種造假和欺詐行為。也因此,退市新規改革被寄予厚望。其亮劍的退市“標尺”,理應傳達出對造假行為“零容忍”的態度與決心,切莫讓財務造假公司成為退市新規的漏網之魚。通過此次征求意見,我們希望監管層能充分聽取市場反饋的聲音,制定更為嚴格的退市標準,別讓標準反成為造假者規避退市的“游刃”地帶。
我們也理解,在建制度的過程中,對于上市公司偶發行為或者短暫財務異常,需要甄別對待,避免“錯殺”傷及投資者,但是,正是出于對投資者的長遠保護之根本立意,更應該通過嚴格警示與懲戒,將財務造假的“害群之馬”堅決清退出市場,如此才能形成“良幣驅除劣幣”的健康循環,同時也會強化上市公司對市場的敬畏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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