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人臉識別技術大量應用,在為社會生活帶來便利的同時,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也日益凸顯。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個人信息相關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明確規定,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用人臉識別技術進行人臉驗證、辨識或者分析,應當認定屬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權益的行為。
當前,不少小區將“刷臉”作為進入小區的門禁。“關于部分小區使用人臉識別門禁系統的問題,我們一直在關注,前期也做了一些調研。調研中發現,群眾關心小區物業安裝人臉識別設備,集中在強制‘刷臉’的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鋒介紹。
人臉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郭鋒介紹,小區物業對人臉信息的采集、使用,必須依法征得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的同意。實踐中,部分小區物業強制要求居民錄入人臉信息,并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小區的唯一驗證方式,這種行為違反“告知同意”原則。
為此,《規定》第10條第1款專門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建筑物管理人以人臉識別作為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出入物業服務區域的唯一驗證方式,不同意的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請求其提供其他合理驗證方式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另外,為降低維權成本,《規定》中提到,自然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損失。合理開支包括該自然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往往成本是非常低的,而維權行為成本卻很高,比如取證費用、律師費用等。現在可以把它放在財產損失里面,相當于維權支出都可以要求對方來賠償,變相增加了侵權行為人的侵權成本,也鼓勵當事人與侵權行為作斗爭。”寧人律師事務所金融與科技委員會副主任馬軍告訴北京商報記者。
除了線下場所中對人臉的采集,線上的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也越來越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處處長陳龍業談道:“一段時間以來,部分App通過一攬子授權、與其他授權捆綁、‘不點擊同意就不提供服務’等方式強制索取非必要個人信息的問題比較突出,這既是廣大用戶的痛點,也是維權的難點。”
對此,《規定》引入單獨同意及強迫同意無效兩大規則。即信息處理者在征得個人同意時,必須就人臉信息處理活動單獨取得個人的同意,不能通過一攬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個人同意,也不能超出自然人同意的范圍。
此外,《規定》明確將“受害人是否為未成年人”作為責任認定特殊考量因素,對于違法處理未成年人人臉信息的,在責任承擔時依法予以從重從嚴,確保未成年人人臉信息依法得到特別保護,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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