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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農業農村部辦公廳發布關于開展規范畜禽養殖用藥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通知指出,堅持集中整治與宣傳教育相結合、日常監管與規范指導相結合的工作原則,全面系統檢查指導畜禽養殖用藥情況,依法嚴厲打擊使用原料藥、化學中間體、人用藥品、“自家苗”、假獸藥等違法行為,有力整治超范圍用藥、超劑量用藥、超時限用藥、用藥記錄不規范等違規行為,有效落實獸用處方藥制度、休藥期制度等獸藥安全使用規定,進一步規范畜禽養殖用藥行為。
通知指出,(一)整治違規銷售原料藥等行為。以原料藥、獸用活疫苗經營企業為重點,隨機調取產品出庫信息并追溯核實購買對象有關情況,通過核查獸藥二維碼追溯信息,督促經營企業壓實追溯責任,及時上傳獸藥出庫銷售去向信息和購買對象信息。發現將原料藥銷售給畜禽養殖主體、未按溫濕度要求存儲運輸疫苗、未按規定上傳入庫出庫信息、獸藥拆零銷售等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
(二)整治獸藥標簽和說明書夸大療效等行為。以獸藥經營企業和規模養殖場為重點,檢查經營門店和庫房、養殖場獸藥庫房,隨機抽查陳列或存儲的獸藥產品,重點核查產品標簽說明書,發現以下違規行為,一律嚴肅查處。一是以中藥材為主要成分、標示為飼料原料或飼料添加劑產品的,凡標注了預防、治療和診斷動物疾病的,依法按假獸藥處理;二是未標注生產日期、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未標注生產廠家的“三無產品”,依法查封扣押,現場抽取樣品進行檢測,發現含有獸藥(藥物)成分的,按假獸藥處理;三是標明的適應癥(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標注獸藥成分的種類、名稱與獸藥標準不符的,依法按假獸藥處理;四是不標明有效成分的,不標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產品批號的,依法按劣獸藥處理;五是標注的用法用量與批準內容不一致的,不標明或者更改休藥期的,依法按有關規定處理。
(三)整治獸藥使用記錄不規范等行為。以規模養殖場、養殖合作社、畜禽診療單位、鄉村獸醫為重點,檢查養殖檔案、診療記錄和用藥記錄等,核對獸用處方箋信息是否完整、準確,督促落實好獸用處方藥管理制度;聚焦獸藥通用名稱、產品批準文號、休藥期等關鍵信息,逐項核對《畜禽養殖場(戶)獸藥使用記錄》填寫是否正確,督促指導規范填寫每項記錄信息,其格式按農牧便函〔2022〕177號執行。調取養殖主體食用農產品承諾達標合格證出具信息,核對獸藥使用與承諾內容是否一致;發現未建立使用記錄、填寫信息不規范等違規行為,責令限期整改。
(四)強化規范用藥宣傳教育。以養殖場(戶)、鄉村獸醫等為重點,通過基層喜聞樂見的方式,組織開展規范用藥宣傳教育,讓廣大養殖者和獸醫技術人員掌握相關知識、理解政策、付諸實踐。結合各地養殖實際,成立專家技術服務團,深入畜禽養殖一線,指導規范用藥和減量使用獸用抗菌藥。號召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積極參與“科學使用獸用抗菌藥”公益接力行動,鼓勵相關行業組織、技術聯盟發揮自身優勢,廣泛普及安全規范用藥技術知識,履行社會責任,引導全行業樹立規范用藥的良好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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