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因應現實需求,更好引導行業協會合法合規從事行業自律管理,其靶向明確,重點突出,但同時也有值得進一步細化和優化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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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是行使行業服務和自律管理職能的社會團體。行業協會在市場運行中能夠產生正反兩方面的影響。從積極方面講,行業協會可以正向發揮其自律管理職能,通過制定行業自律規范等方式維護促進業界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從消極方面來講,行業協會可能會成為行業壟斷的主導者或“幫兇”,對市場公平競爭秩序構成威脅。
當前,經濟總體形勢嚴峻,仍然面臨經濟下行、發展遇冷的挑戰,行業協會如何在此特殊時期發揮積極正向的作用,同時避免“正經歪念”,擾亂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危害發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更是監管部門需精準化監管和人性化執法的重點與難點所在。若能發揮行業組織牽頭抓總、以點帶面的作用,通過制定行業規范,提升協會成員合規經營能力,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強化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正向自律管理職能,不僅能夠促進行業高質量發展,也能有效紓解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壓力。
行業協會從事反競爭行為的特征
相比其他市場經營者,行業協會達成壟斷協議的特點在于四個方面。
其一,行為的隱蔽性。行業協會雖然不直接參與企業的生產經營,但是可以以組織的名義組織行業內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成為壟斷協議的“牽頭人”。
其二,行業協會作為行業的自律性組織和會員企業的利益代表,其具有作為壟斷協議“牽頭人”的特有優勢。由于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和情報交換也成為行業協會常規性活動,生產、價格、銷售等信息的交流與共享,也為共謀提供了便利條件,催生或促成在行業協會內形成價格同盟或一致性的默契行為。
其三,達成壟斷協議的危害性更大。行業協會內的經營者數量較多,一旦達成壟斷協議,其規模和覆蓋面也遠大于一般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壟斷協議的規模和覆蓋面,由此對市場競爭秩序以及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產生的危害也更大。
在實踐中,由于行業協會主要管理同一行業的經營者,這些經營者往往具有直接的競爭關系,因此達成橫向壟斷協議的情形比較常見,譬如固定價格、限制數量、劃分市場、聯合抵制等。不過,除了橫向壟斷協議外,還可能出現包括限制轉售價格、拒絕交易、附件不合理交易條件等縱向壟斷協議的情形。
《征求意見稿》值得關注的亮點
由于行業協會是同一行業的代表,而事實上同一行業的大多數企業,包括主導企業也都聚集于其下,行業協會組織實施的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一直被視為是最為嚴重的限制競爭行為。在實踐中,行業協會會員幾乎覆蓋了行業內絕大多數的經營者,如果行業協會組織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其影響力和破壞力都將是巨大的。因此,有必要對此類行為加以嚴厲規制。
《征求意見稿》值得特別關注亮點主要包括,其一,進一步細化了關于行業協會的反壟斷制度規則,明確了行業協會的經營者身份,并且列舉了行業協會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具體情形,特別是結合實踐,明確列舉了三項具有代表性的“高風險”行為,并規定了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行業協會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義務。
其二,明確提出了行業協會自律合規倡導,有助于引導行業協會發揮其積極作用,是引導行業協會加強壟斷風險的識別與控制,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內部反壟斷合規舉報機制。
其三,進一步闡明了行業協會和經營者應當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分別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確定行業協會和經營者的法律責任時應當考慮的因素,并列舉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形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依法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助于更合理地分配行業協會與經營者的法律責任。
其四,《征求意見稿》第二十四條規定了信用懲戒,與第二十三條法律責任相并列,設計了與《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銜接口,在法律法規上為行業協會的反壟斷法執法活動與其他監管活動的協同預留了安排。在規制理念和方式上有創新,同時也可能面臨挑戰,即對信用懲戒制度的引入與既有法律責任安排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厘清,會不會出現對行業協會一事多罰的過重處罰的風險。
此外,《征求意見稿》列舉的三項“高風險行為”是結合實踐經驗,充分把握規律,總結出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經營者達成或協助經營者達成的主要方式,且這三項“高風險行為”也是行業協會作為同一行業的自律性組織所特有的職能,但其也可利用職能之便為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提供便利,為對協會職能行為的“是與非”的準確識別提供了指引。譬如,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是行業協會的重要職能之一,但推動本行業的經營者交換、討論競爭性敏感信息或者通報競爭性敏感信息,則可能催生或促成在行業協會內形成價格同盟或一致性的默契行為。
規范行業協會行為重點在于內外兩方面用力
行業協會反壟斷合規意識的增強需要從內外兩個層面雙管齊下。
在內部層面,引導行業協會加強內部的自律合規,引導行業協會建立有效的反壟斷合規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反壟斷合規機構或者人員,制定行業協會及其會員的反壟斷合規行為準則,并鼓勵行業協會建立內部反壟斷合規舉報機制。
在外部層面,需要通過完善反壟斷立法和反壟斷常態化監管以有效規范行業協會的行為。一方面,通過進一步完善和細化針對行業協會壟斷的立法規定,提升法律的明確性和可預見性,有助于行業協會更清楚哪些行為可能構成壟斷且需要承擔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建立對行業協會行為的反壟斷常態化監管,提升對行業協會壟斷行為識別的及時性、準確性及有效性,形成對行業協會的外部約束,定期公布行業協會壟斷行為執法典型案件,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有效的威懾,增強行業協會的反壟斷合規意識。
(陳兵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南開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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