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時間8月24日13點(北京時間12點),福島第一核電站核污染水排海正式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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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國際法視角來看,日本強推排污入海涉及哪些國際法?對于不可逆的生態影響,是否可以追責?
上海交通大學日本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東亞海洋政策項目負責人鄭志華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從法理上來說,日本福島核電站“排污入海”可能涉嫌違反多個領域的國際法,比如1972年《倫敦傾廢公約》,即防止傾倒廢物和其他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以及《1996年議定書》、1982年簽署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1992年通過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部分在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框架下的條約。
鄭志華表示,“排污入海”的影響是跨境的,不僅僅在日本國內,還可能涉及其他國家的海域,也可能涉及公海,即國家管轄外的海域。
“如果核污水隨著洋流流入其他國家內水、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對海洋生物資源的生息繁衍產生影響,如果這些放射性物質在魚類種群中富集,最終進入食物鏈、對人類生命健康產生影響,那么會出現跨境損害的問題。”鄭志華說,“此次日本方面將排放多達130萬立方米的核污水。人類歷史上從來沒有那么大規模的核污水排入海域,到底會對海域生態環境、人類健康產生什么影響,都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公約這么說
公開資料顯示,1975年生效的《倫敦傾廢公約》,面向世界上所有國家和地區開放簽字。日本也是簽約國之一。該公約的目的是控制和管理海洋傾廢,實質上就是禁止向海洋傾倒有毒有害廢棄物。
《倫敦傾廢公約》把廢棄物分為三類:一類是列入“黑名單”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含汞、鎘和有機氯化合物的廢棄物,強放射性廢棄物,原油和石油產品,塑料廢棄物等,這一類是嚴格禁止向海洋傾倒的物質;二類即列入“灰名單”的廢棄物,主要包括含砷、鉛、銅、鋅、氰化物、氟十七物、鈹、鉻、鎳等廢棄物,含弱放射性物質的廢棄物,各種廢金屬和金屬容器以及某些殺蟲劑等,這類廢棄物要采取特別有效的防范措施并經特別許可后才能傾倒;三類即“白名單”的物質,也就是除上述一二類以外的其他無毒無害或毒性害處很輕的廢棄物,傾倒這類廢棄物也要在指定的區域內進行。
其中,《倫敦傾廢公約》關于具體“廢棄物”附件一中的第六條明確指出,在這一領域的國際主管機構(目前是國際原子能機構)根據公共衛生、生物或其他理由,確定不宜在海上傾倒的強放射性廢物和其他強放射性物質。
《國際海洋法公約》第十二部分則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內容。比如第194條第2款規定,“各國應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下的活動的進行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的損害,并確保在其管轄或控制范圍內的事件或活動所造成的污染不致擴大到其按照本公約行使主權權利的區域之外。”第195條也明確規定“各國在采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海洋環境的污染時采取的行動不應直接或間接將損害或危險從一個區域轉移到另一個區域,或將一種污染轉變成另一種污染”的義務。
對于傾倒造成的污染,第201條指出,各國特別應通過主管國際組織或外交會議采取行動,盡力制訂全球性和區域性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以防止減少和控制這種污染。這種規則、標準和建議的辦法及程序應根據需要隨時重新審查。鄭志華解釋,后續的第204條和206條則意味著,日本有義務用公認最科學的方法,通過觀測、評估等,對這次排放有可能的環境污染進行環評,環評之后還應該承擔一些法定的義務,環評報告要發表,然后通知可能受到影響的國家和地區及相關的國際組織。
僅與IAEA保持溝通夠嗎?
鄭志華告訴第一財經記者,從法律角度來說,即便日本認為通過多核素去除設備(ALPS)處理技術后,所謂的“核處理水”符合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的技術建議,但是不能否認如此大體量排放包含多種放射性元素的核污水是一項史無前例的冒險舉動,日本無法保障排海行動不對于海洋生態安全造成不可逆的影響、無法保證氚進入食物鏈不對人類身體健康造成危害。
此前,日本政府也表示,一旦開始排污入海,將持續超過30年。東電官網數據顯示,截至8月3日,儲槽內ALPS處理水及鍶處理水的儲存量已達134.67萬立方米,約占儲存量的98%。其中依舊有7成核污水待ALPS技術處理。
“無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還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等國際法,都要求沿海國在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時要做到基于風險預防、科學審慎的原則。”鄭志華說。
同時,鄭志華認為,在跨界海洋環境的影響評估方面,日本政府或者東電并沒有與周邊國家及時合作,日本有義務通知并與可能受影響的國家充分協商,并開展充分的國際合作,“就保障信息透明而言,日本與中國、韓國、俄羅斯、東南亞部分國家等周邊國家和地區的相關信息通報特別不夠,及時性、準確性和全面性都存在很大缺陷。”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197條和第201條的規定,日本有義務與各主管國際組織進行合作。福島核污水排放涉及的主管國際組織至少有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糧農組織、國際海事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等。
鄭志華認為,日本在具體處理中,僅與IAEA保持溝通與合作,而忽視與其他主管國際組織的溝通與合作。而福島核污水排放除了可能造成一般性放射性污染外,對海洋生態環境、生物多樣性、漁業捕撈、漁業養殖、糧食安全、漁民生計等都可能產生影響,需要與上述議題相關國際組織,特別是區域性漁業組織披露信息、保持合作。
如何追責?
鄭志華表示,在這一事件中,較為棘手的是,排污入海產生的切實損害后果可能需要經過很長一段周期才能顯現,因此取證很困難,“即便在法律上可以就此后果進行索賠,但不可否認的是,屆時所造成的影響已經不可挽回”。
鄭志華解釋稱,基于風險預防的原則,周邊國家可以向國際海洋法法庭提起“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申請,即在有證據證明排污行動可能造成對海洋環境或對其他國家利益造成嚴重且不可逆的影響的情況下,沿海國家可以向國際海洋法法庭申請臨時禁令,禁止現階段排放污水;除非日本方面有充分的證據來證明排放無害,禁令才可以被撤銷。
值得注意的是,鄭志華強調,這一事件的后果、追責以及后續處理都沒有先例可循,“歷史上從來沒有那么大量的核污水長時間排放入大海。再加上核污水數據本身不透明且可靠性欠缺,存在諸多不確定的風險,一旦造成危害,后果又是不可逆的。”
在他看來,如果有相應證據證明東電這些年未能滿足日本國內法的應對要求,可以通過日本國內法追究企業責任;此外就是通過國際海洋法法庭采取臨時禁令等措施;以后一旦核污水通過環流進入中國沿海地區,受影響居民和企業,可以向日本侵權方提起民事訴訟,但對于大多數企業或個人而言,要證明排放行為和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系是非常困難的,“需要長期觀測和科學模擬預報才可能提出有效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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