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版權意識的提高,人們都知道圖片、文字、音樂等不能隨意照搬照抄,實際上,所有藝術創作者都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司法保護。佛山某陶瓷店就因銷售模仿他人作品創作的Q版“福祿壽”,被判侵犯著作權。4月22日,記者從佛山中院獲悉,該院這起案例入選2019廣東省知識產權審判十大案件。
先賣原作兩年后又賣相似品
童某創作了名為“Q版福祿壽”的陶瓷工藝品,并在2018年5月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證書記載的作者和著作權人均是童某,載明的創作完成和首次發表/制作日期都是2013年5月12日。恒某陶瓷工藝店于2016年3月從童某處進貨兩套“Q版福祿壽”陶瓷工藝品并進行銷售,又于2018年3月在別家進貨三套與童某創作十分類似的“Q版福祿壽”陶瓷工藝品并進行銷售。于是童某以恒某陶瓷工藝店銷售的產品侵害了其作品著作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恒某陶瓷工藝店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童某請求保護的“Q版福祿壽”,是其通過對民間傳說的福祿壽三位神仙在衣著、服飾、神態方面進行特別設計,形成了特點突出的陶瓷工藝品形象,具備了獨創性和可復制性,同時也體現了一定的藝術美感,符合法律對美術作品獨創性及藝術美感的要求,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并且童某對其美術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依法享有“Q版福祿壽”的著作權。一審法院判決恒某陶瓷工藝店立即停止銷售侵犯童某作品“Q版福祿壽”的陶瓷工藝品,并賠償童某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45000元。
店家無法證明相似作品來源
一審后,恒某陶瓷工藝店以對童某享有“Q版福祿壽”的著作權不知情,以及已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被控侵權商品具有合法來源為由,上訴至佛山中院。
佛山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涉案作品是否屬于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恒某陶瓷工藝店的行為是否侵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以及恒某陶瓷工藝店的合法來源抗辯主張是否成立。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反映,涉案作品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美術作品,董某對涉案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依法享有著作權。將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作品進行比對,兩者在整體形象上基本無差別,僅在人物的配飾細節方面存在微小的區別,被控侵權商品與涉案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恒某陶瓷工藝店銷售被控侵權商品行為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在此案中,恒某陶瓷工藝店提交的證據均無法證明被控侵權商品的來源,且恒某陶瓷工藝店自2016年起即從童某處購進涉案陶瓷工藝品,其作為經營者,在明知童某在先銷售涉案陶瓷工藝品的情況下,又購進并銷售與涉案作品實質性近似的陶瓷工藝品,并未盡到合理謹慎的審查注意義務,主觀存在過錯。恒某陶瓷工藝店未經著作權人童某的許可,擅自銷售被控侵權商品,已構成對涉案作品著作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佛山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提示,版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近年逐漸被大家重視起來,但是很多人都忽略了民間文學藝術也同樣存在版權問題。市民應自覺學習版權知識、增強版權意識,共同營造尊重知識、尊重勞動、尊重創造和保護版權的良好社會氛圍。(周哲、冷瑞雪、邱程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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