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河南省金融局發布關于做好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等四類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決定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的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納入監管。
原文如下:
省金融局關于做好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等四類機構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轄市、濟源示范區、各省直管縣(市)金融局:
為全面深入貫徹實施《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83號),實現融資擔保機構和融資擔保業務監管全覆蓋,根據中國銀保監會等9部門《關于印發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補充規定的通知》(銀保監發〔2019〕37號,以下簡稱《補充規定》)精神,決定將未取得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信用增進公司等機構納入監管。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于住房置業擔保公司的監管
(一)對于繼續開展住房置業擔保業務的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應于2020年6月底前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河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訂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
1.公司名稱:須由四部分組成,即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其中行業為“住房置業融資擔保”或“融資擔保(住房置業)”。
2.注冊資本:可暫時保持目前的注冊資本不變,但須于2020年底前達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2000萬元。
(二)對于不再新增住房置業擔保業務、住房置業擔保公司(中心),可以不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規履行擔保責任,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直至擔保責任履行完畢。
二、關于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的監管
(一)對于繼續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繼續由債券市場管理部門統籌管理,同時須于2020年底前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河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訂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領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可保持不變,注冊資本須于2020年底前達到《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的最低限額2000萬元,同時須接受監管部門對其相關業務的監管。
(二)對于不再開展債券發行保證、擔保業務的信用增進公司,可以不申領經營許可證,但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要求,依法依規履行擔保責任,并接受監管部門對其相關業務的監管,直至擔保責任履行完畢。
三、關于經營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的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等機構的監管
(一)對于需要開展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的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應當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河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訂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二)對于已經開展汽車消費貸款擔保業務的汽車經銷商、汽車銷售服務商,應當按照《補充規定》的規定,立即終止此類業務,并妥善結清已開展的存量業務。
四、關于為各類放貸機構提供客戶推介、信用評估等服務的機構的監管
(一)對于需要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河南省融資擔保公司設立審批工作指引(2019年修訂版)》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融資擔保公司。
(二)對于已經開展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照《補充規定》的規定,立即終止此類業務,并妥善結清已開展的存量業務。
五、相關要求
(一)各地金融局要認真做好政策解讀、問題解答、幫扶指導等工作,按照“從優穩妥”的原則,做好上述四類機構經營許可證的申領工作和新設融資擔保公司的申請工作,對于符合條件的,要開辟綠色通道,最大限度地壓縮審核時限。
(二)各地金融局要加強監管,從嚴規范融資擔保業務牌照管理。對于無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但實際上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應當按照《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規定,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或者責令停止經營,監督其妥善結清存量業務,并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未經批準在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對存在違法違規經營、嚴重侵害消費者(被擔保人)合法權益的上述四類機構,各地金融局要依法加大打擊力度,并適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共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聯系人:劉菡 聯系電話:0371-69690878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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