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金融作為經濟可持續發展、產業結構優化轉型的重要支撐,近年來在我國發展迅速。
2020年7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于印發〈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評價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對2018年7月發布的《關于開展銀行業存款類金融機構綠色信貸業績評價的通知》(銀發〔2018〕180號)進行了更新。
一位央行工作人員對《中國經營報》記者坦言,與國外綠色金融發展的背景不同,我國綠色金融市場更多地體現了自身金融市場監管體制的特點,也與國家改革發展的進程相結合,注重頂層設計、政策推動的“自上而下”特征相對明顯。
順應更新需求
隨著評價工作的開展和相關政策的調整,綠色信貸業績評價方案也面臨更新需求。例如,金融機構呼吁統籌考核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業績,綠色貸款統計制度調整導致綠色信貸考核需要過渡方案,業績評價結果需要拓展新的應用場景等。因此,有必要結合前期評價工作開展情況,統籌考慮金融機構的各類綠色金融業務,修訂形成新的《方案》。
央行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19年末,國內金融機構本外幣綠色貸款余額為10.22萬億元,比年初增長15.4%。分用途看,綠色交通運輸項目和可再生能源及清潔能源項目貸款余額分別為4.47萬億元和2.49萬億元,比年初分別增長14.3%和11.0%。分行業看,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綠色貸款余額4.33萬億元,比年初增長16.2%;電力、熱力、燃氣及水生產和供應業綠色貸款余額3.05萬億元,比年初增長9.3%。
據記者了解,央行將根據綠色金融標準和統計制度的完善程度對納入評價范圍的綠色金融業務進行動態管理。當前納入評價范圍的綠色金融業務包括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后續對納入評價范圍的綠色金融業務的調整,央行將另行通知。
央行表示,在編制《方案》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公開透明。《方案》立足市場化導向和可持續原則,以充分發揮評價機制的激勵約束作用、提升金融機構拓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內在動力為目標,內容完全公開,并先行征求和吸收了代表性金融機構的意見建議。二是因地制宜。《方案》鼓勵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根據轄區實際情況出臺實施細則,適當調整評價指標和權重系數等內容,合規拓展評價結果應用方式,使評價辦法更加契合區域經濟發展特征,更好發揮綠色金融對區域綠色產業發展的支持作用。三是全面完整。在考核范圍上,《方案》進一步豐富了綠色金融業務的覆蓋范圍,統籌考慮綠色貸款和綠色債券業務開展情況,并為進一步考核綠色股權投資、綠色信托等新業態預留了空間。在指標設定上,《方案》采用定量評價與定性評價相結合的考核方法,定量指標的設置兼顧數量與質量,有利于更加全面地反映金融機構的綠色金融業績。四是動態考核。綠色金融業績評價在定量考核部分不設置固定門檻,而是根據《方案》公布的既定規則對參評機構進行整體考核,有利于動態反映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業績的變化,防止主觀設定偏差影響考核結果。
金融機構正通過綠色金融產品、工具和業務模式的創新,持續推動綠色金融可持續發展。匯豐中國副行長兼工商金融主管方嘯認為,隨著更多“新基建”的落地與深化,5G、人工智能、工業物聯網等新應用將帶來更多的綠色技術創新,為可持續發展帶來新動能。
強調可持續發展
前述央行工作人員認為,綠色金融與普通金融的本質區別在于“一個內化和兩個強化”。具體而言,將環境外部性這一準公共物品的成本和收益內化;強化環保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即將環境影響因素納入投資決策中,引導資金關注環境和社會效益,引導企業生產注重綠色環保,引導消費者形成綠色消費理念,從而增強社會經濟的可持續性;強化金融業自身的可持續發展,通過增強金融機構對環境風險的認知,突出金融在實體經濟發展中的資源合理配置和引導功能,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過度投機行為。
值得一提的是,前述央行工作人員認為,綠色金融政策的制定在中央,推手是地方政府,抓手是金融機構。而由于短期利益的不一致,中央、地方、金融機構三者目標各異,導致綠色金融政策執行往往背道而馳。從中央環保專項資金的具體使用來看,大量采用直接撥款補助/獎勵的方式,貸款貼息方式運用得較少。雖然部分地區規定了貸款貼息的支持方式,甚至部分地區強調重點污染減排項目原則上全部采取貼息的支持方式,但是從目前收集到的情況來看,實際運用貼息的地區并不多,部分地區甚至在后期對環保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修訂時刪除了貸款貼息的規定。同時,貸款貼息模式執行不到位對金融機構盈利產生負面影響。一般來說,綠色項目在收益率上一般要比非綠色項目低2~3個百分點甚至更低。在沒有貸款貼息的情況下,壓縮真實綠色背景的信貸發放、為高收益非綠色項目提供貸款,就成為對金融機構極有吸引力的備選項。銀行業金融機構通過放水低“綠色程度”或非綠色項目,“掛羊頭賣狗肉”,造成綠色信貸規模增長很快的表象,實際上卻沒有把綠色金融落到實處。
《方案》明確了綠色金融業績評價的實施原則、覆蓋的業務范圍、實施的責任主體及被考核的對象、評價周期、數據來源、評價方法、評價結果的應用場景等內容,并對前期考核過程中遇到的極端情況和因政策調整導致的過渡期進行了特別安排。
據悉,綠色金融業績評價工作自2021年1月起實施(即對2020年第四季度的綠色金融業績評價開始采用該方案)。評價工作每季度開展一次。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評價結束后,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半年及全年評價結果及評價情況說明。
不能忽略的是,金融的本質是風險控制。前述央行工作人員坦言,必須建立綠色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健全問責制度,制定投融資風險考核機制,引進第三方綠色評估機構,加強綠色金融發展監管。制定專門的綠色融資審查體系,從綠色項目的備案到綠色投融資資金的使用方向都要建立考核體系,嚴格監督資金的使用方向和影響結果,培育專業的第三方綠色評估機構,確保綠色融資資金投向真正的綠色項目。將綠色金融業務開展成效、環境風險管理情況納入金融機構績效考核體系。依法建立綠色項目投資風險補償制度,通過擔保和保險體系分散金融風險。建立綠色金融信息交流交易平臺,解決綠色金融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有效防范信用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加強綠色金融體系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加快綠色金融助力綠色發展的進程。(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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