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內獲悉,由中國信托登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托業協會、中債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等聯合制定的《信托公司信托產品估值指引(征求意見稿) 》(以下簡稱《指引》)近期下發至各家信托公司,要求相關公司反饋意見和建議。
“《指引》要求信托公司建立估值管理委員會作為估值管理機構,負責全面統籌估值工作。估值管理機構應由公司管理層估值工作負責人牽頭,明確職責分工,在產品的投前、投中、投后各環節主動履行估值工作責任,確保各項估值工作有效落實。”北京某大型信托公司管理人士向記者表示。他透露,估值管理機構負責建立和健全估值決策體系,制定和確立估值政策,研究和審議各項重大估值議題,監督和評價估值工作落實情況,研究和制定估值錯誤和極端事件的應急方案,制定聘用第三方估值服務機構的標準和程序。
在信息披露方面,《指引》要求信托公司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監管文件、本指引的規定以及信托文件的約定,履行信托產品估值的信息披露義務,在信托財產管理報告等文件中至少應當定期披露產品估值結果、估值政策及其重大變化;采用第三方估值機構估值結果的,還應陳述第三方機構的基本情況、估值數據的使用情況等。
《指引》還指出,在估計某項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公允價值時,信托公司應從該債權的自身情況和市場環境出發,充分考慮市場參與者在選擇估值方法時關注的各種因素,并結合自己的判斷,采用現金流折現法或其他有充足證據表明能夠準確估值的方法,并在可合理取得市場參與者假設的前提下選取適當的市場數據作為估值參數。信托公司應當對各種估值方法形成的估值結果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結合各種估值方法的適用條件、重要參數的選取依據、估值方法的運用過程等相關因素,綜合判斷后確定最合理的估值結果。
伴隨著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壯大,資產規模達21.28萬億元的信托業如何實現轉型升級,成為業界關注的話題。按照資管新規的要求,資管產品需要進行凈值化管理。
《指引》明確,對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進行公允價值評估時,無論該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是否準備于近期轉讓,信托公司在計算公允價值時都應假定估值日發生了出售該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交易,并以此假定交易的價格為基礎,計量該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公允價值。
業內專家表示,隨著信托估值等一系列制度不斷完善,我國信托業將加快轉型發展。“信托行業要發揮比較優勢,更多關注市場端。過去我們的業務以非標為主,隨著行業的轉型發展,資產方面要從非標業務向標準化業務轉變,信托行業與其他金融業態既有競爭又有合作,但合作大于競爭,要各自發揮比較優勢來為資管行業作出更大貢獻。”山東信托總經理岳增光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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