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報》記者近日獲悉,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示了天津金城銀行8000萬元繞道輸血企業逾期引發的糾紛。
該筆融資首先通過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委托新華信托公司發放,之后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形式轉回天津金城銀行,但最終還款逾期,經兩次展期后,金城銀行起訴追款。
記者注意到,借款企業借款時法定代表人為何鏗,過去曾在銀行系統工作多年,下海創業后曾創立香港上市公司瑞遠智控(HK.08249),但已連續多年虧損。
記者就案涉情況及進展與相關方確認,但截至發稿前并未收到回復。
繞道兩層放款
相關判決書顯示,2016年12月1日,天津金城銀行與浙江諸暨銀來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諸暨銀來公司”)簽訂融資協議,天津金城銀行給予諸暨銀來公司資金額度8000萬元,額度使用期限為1年,簽署頁加蓋有諸暨銀來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何鏗簽字及人名章。
法院一審認定,天津金城銀行與何鏗、浙江瑞遠智能機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遠機器人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均約定所擔保的主債權余額以上述最高不超過8000萬元為限。
天津金城銀行提供其與瑞遠機器人公司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以及同日的瑞遠機器人公司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確認單》,該《企業最高權力機構確認單》記載其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董事會,董事會成員5人,董事長為何鏗。
此外,法院一審認定,2016年12月1日,天津金城銀行與諸暨市瑞遠銀亞置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諸暨置業公司”)簽訂《最高額抵押合同》,諸暨置業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諸暨市的87處房地產,為債務人諸暨銀來公司債務提供抵押擔保。2016年12月2日,天津金城銀行與諸暨置業公司就上述抵押合同辦理了《不動產登記證明》。天眼查顯示,何鏗是該公司發起人之一。
實際上,該筆款項并未直接發放,而是繞道兩家金融機構以信托貸款形式發放。
從第一層繞道來看,法院一審認定,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與受托人新華信托公司簽訂《資金信托合同》,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委托新華信托公司以新華信托公司名義向諸暨銀來公司發放8000萬元信托貸款,新華信托公司取得信托收益并分配給受益人。該信托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時受益人與委托人為同一人。2016年12月6日,新華信托公司向諸暨銀來公司支付8000萬元信托貸款。
接著,上述信托受益權被轉讓。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與天津金城銀行簽署《信托受益權轉讓合同》,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將《資金信托合同》項下的信托受益權轉讓給天津金城銀行,自轉讓價款支付至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之日起,該信托合同的全部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天津金城銀行,天津金城銀行成為該《資金信托合同》項下的唯一受益人,享有《資金信托合同》及相關文件項下對應的受益人的全部權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尚未分配的信托收益等。
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天津金城銀行、新華信托公司簽署《信托受益權轉讓登記表》。2016年12月6日,即新華信托公司放款同日,天津金城銀行向某股份銀行杭州分行支付了8000萬元轉讓款。
記者就天津金城銀行繞道放款原因與其確認,但截至記者發稿前并未收到回復。
超5000萬逾期起訴
借款到期后,諸暨銀來公司并未按時償還。
借款人諸暨銀來公司、擔保人瑞遠機器人公司、抵(質)押人諸暨置業公司后向天津金城銀行提出《展期申請書》,載明因業務需要,申請貸款展期。
2017年12月6日,貸款人天津金城銀行與借款人諸暨銀來公司、擔保人暨抵(質)押人瑞遠機器人公司、抵(質)押人諸暨置業公司簽訂《展期協議書》,約定將貸款期限展期到2018年9月30日,因諸暨銀來公司已償還本金1000萬元及相應利息,此次展期貸款本金金額為7000萬元,協議約定展期期間的貸款利率為7.06%,相關擔保人繼續提供擔保。
2017年12月18日,天津金城銀行與瑞遠機器人公司簽訂了《權利最高額質押合同》,瑞遠機器人公司以其所持有股權提供質押擔保。天津金城銀行提供的材料載明,瑞遠機器人公司同意以其持有的瑞遠智控1.61億股股票作為質押物,為諸暨銀來公司向天津金城銀行展期貸款7000萬元提供質押擔保。同日,該股權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辦理了質押登記。
但延期到期后,公司仍未按時還款。2018年9月30日,天津金城銀行與諸暨銀來公司、瑞遠機器人公司、諸暨置業公司再次簽訂《展期協議書補充協議》,諸暨銀來公司已償還本金2500萬元及相應利息,上述貸款余額5500萬元,展期到2018年12月6日。
法院認定,上述貸款第二次展期后,諸暨銀來公司結清了截至2018年12月6日的利息,現欠付借款本金5475萬元及自計算至2019年9月20日的罰息277.05萬元。
兩次延期逾期后,天津金城銀行發起訴訟,要求判令諸暨銀來公司向銀行返還貸款本金5475萬元及相關利息,法院給予支持。
記者就案件最新進展等情況與諸暨銀來公司確認,撥打天眼查顯示的相關電話后,對方表示不接受采訪。
專注金融領域的某律師事務所人士告訴記者:“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運作,部分銀行機構或可實現規避存貸比要求、突破資金限制、地域限制、給關聯企業輸血等目的,存在一定風險。但在資管新規落地后,監管對金融機構嵌套放款進行了整治,目前情況已轉好很多。”
某城商行人士告訴記者:“銀行機構通過信托受益權轉讓操作規避監管的情況,不少都涉及抽屜協議、信托回購等。若是企業最終不能回款,銀行之間也可能會起糾紛。不可否認,目前違規開展的情況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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