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官網4月23日披露的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蘇銀保監罰決字〔2021〕16號、17號)顯示,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民太安江蘇分公司”)未按規定對該分公司部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培訓教育。
對于該分公司車險查勘員張某,在其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職期間,民太安江蘇分公司疏于對其日常管理,未對其開展相應培訓教育。
2018年4月至8月,張某伙同他人先后故意制造3起車輛碰撞的交通事故,共計騙取2家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7820元。2019年9月,法院對張某以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民太安江蘇分公司副總經理趙奇亭,自2015年2月起負責該分公司車險條線的業務及人事工作,分管車險業務部,其對車險業務部有關人員未盡管理職責,對于民太安江蘇分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就民太安江蘇分公司上述員工管理不到位行為,2021年4月20日,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對民太安江蘇分公司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對趙奇亭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系新三板上市公司,簡稱民太安,股票代碼:833984。
天眼查顯示,民太安的大股東系民太安保險公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6.18%;第二、三大股東分別為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和用友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股22.05%、13.70%。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規定:
保險公估人未按規定對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和管理的,由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保險公估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章規定對該機構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以下為全文: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1〕16號
當事人: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303號03幢1單元1702-1705室
主要負責人:李應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員工管理不到位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未按規定對該分公司部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培訓教育。對于該分公司車險查勘員張某,在其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職期間,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疏于對其日常管理,未對其開展相應培訓教育。
2018年4月至8月,張某伙同他人先后故意制造3起車輛碰撞的交通事故,共計騙取2家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7820元。2019年9月,法院對張某以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上述事實,有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相關情況說明及報告、相關人員人事信息表、勞動合同、離職審批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司法裁判文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員工管理不到位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八十七條,對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1年4月20日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蘇銀保監罰決字〔2021〕17號
當事人:趙奇亭
身份證號:370883197510******
住址:江蘇省江陰市周莊鎮
職務: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副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規定,我局對民太安財產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江蘇分公司(以下簡稱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員工管理不到位一案進行了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在法定陳述申辯期內,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經查:
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未按規定對該分公司部分保險公估從業人員開展培訓教育。對于該分公司車險查勘員張某,在其2018年2月至2019年4月在職期間,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疏于對其日常管理,未對其開展相應培訓教育。
2018年4月至8月,張某伙同他人先后故意制造3起車輛碰撞的交通事故,共計騙取2家保險公司保險理賠款17820元。2019年9月,法院對張某以詐騙罪、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副總經理趙奇亭,自2015年2月起負責該分公司車險條線的業務及人事工作,分管車險業務部,其對車險業務部有關人員未盡管理職責,對于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上述違法行為負有管理責任,是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上述事實,有民太安公估江蘇分公司相關情況說明及報告、相關人員人事信息表、勞動合同、離職審批表、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司法裁判文書、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上述員工行為管理不到位的行為違反了《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保險公估人監管規定》第一百零一條,對趙奇亭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罰款。
當事人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繳款碼將在處罰決定書送達時告知)到財政部指定的代理銀行進行繳款。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銀保監會江蘇監管局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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