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顧微信公眾號“萬能地產人”發表了原創文章《鏈家是什么鬼?》,就2018年一房地產開發商開發的某樓盤進行分銷一事,對以“鏈家”為名的企業作為該樓盤分銷商的經營行為進行敘述、分析、評價。鏈家公司將該公眾號的經營主體楊某告上法庭,認為該篇文章中充斥著諸如“詐騙”“搗亂”“強盜”“搶劫”“無賴”“無恥”“貪婪”“滾”等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杜撰“打架”“搶客”等擾亂市場的虛假情形,屬于故意丑化、侮辱、貶損其聲譽。同時,該文章發表于鏈家公司的關聯企業與房地產開發商簽訂樓盤分銷代理合同的前一日,剛一發布就被同行某企業要求員工進行轉發,因此鏈家公司懷疑文章的發表是競爭對手指使,意圖制造負面新聞從而影響簽約,因此主張楊某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60余萬元。楊某辯稱,涉案文章是幫朋友發布的,文中并未特指原告,而且內容也僅僅是在可容忍的范圍內針對房地產發表的點評言論,屬于陳述個人觀點,并無明顯辱罵、誹謗等言論;涉案微信公眾號的影響力小且已經刪除,并未對原告公司產生任何不利影響,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楊某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24.1萬元。
法律提示
法院經審理認定,原告公司是“鏈家”商標的持有人,且涉案文章對該公司間接控股的企業從事的具體房地產項目進行負面評價,而又將該企業直接稱為“鏈家”,因此涉案文章涉及原告公司的企業利益,其有權提起本案訴訟。涉案文章發表后,足以促使讀者對“鏈家”關聯企業的經營行為形成負面評價,導致企業名譽受到損害。
楊某作為涉案微信公眾號的注冊及實際使用人,雖然聲稱涉案文章并非其撰寫,但并未舉證證明文章作者另有其人,故應當對文章內容的真實性以及信息來源承擔舉證責任。雖然楊某拒絕透露發表文章的真實用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根據涉案文章的內容,結合在案其他證據,對發表涉案文章的真實目的進行分析認定。涉案文章通過無法證實的“爆料”,直指“鏈家”關聯企業在某樓盤分銷業務過程中乃至在其他房地產經紀業務中,通過不正當手段打壓同行,欺騙客戶。而涉案文章發表的時間恰為“鏈家”關聯企業簽署分銷合同的前一日,通過涉案文章的傳播,詆毀企業名譽,從而影響分銷合同的簽訂及履行的目的十分明顯。文中充斥著帶有強烈貶義、侮辱性質的言語,已經超出合理批評、輿論監督的范疇。因此,楊某具有明顯的主觀過錯。
企業品牌所傳達的是企業的經營理念、價值觀念、產品或者服務質量,品牌價值關系到所有關聯企業的利益,關聯企業既享受優質品牌所帶來的銷售機會,同時也會因品牌危機而在資產和經營方面遭受負面影響。企業為了樹立在社會上具有良好、廣泛影響力的品牌,往往需要一個漫長而復雜的積累過程,并傾注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盡管涉案文章未直接影響原告公司簽訂分銷合同,但經自媒體進行廣泛傳播后,使得社會公眾獲取對“鏈家”這一企業品牌的負面評價,給企業品牌的美譽度造成嚴重影響,并可能對企業造成潛在的經濟損失。楊某的行為不僅侵害了企業的名譽權,也對構建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產生惡劣影響。
市場經營者利用網絡自媒體平臺進行宣傳推廣,通過正常的競爭手段增加市場占有份額無可厚非,但競爭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切不可利用自媒體平臺捏造、傳播虛假信息,甚至不惜雇傭“黑槍手”發布“黑稿”,惡意誤導公眾,進行商業詆毀。
(作者單位:北京互聯網法院)趙長新 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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