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和中國銀保監會聯合修訂發布了《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托管辦法》)。
《托管辦法》自2020年5月9日至6月23日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同時,證監會和銀保監會通過征求相關部委意見、召開座談會、視頻調研等多種形式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社會各界對《托管辦法》內容總體支持,建議盡快發布實施。證監會和銀保監會對社會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認真研究,吸收采納合理意見,進一步完善了《托管辦法》。
《托管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按照國家金融業對外開放的統一安排,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托管業務資格,凈資產等財務指標可按境外總行計算,并明確境外總行應承擔的責任,強化配套風險管控安排。執行中,外國銀行在華子行一體適用。二是結合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要求,適當調整基金托管人凈資產準入標準,強化基金托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完善基金托管人持續合規要求,進一步豐富行政監管措施,強化實施有效監管。三是持續推進簡政放權,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序,實行“先批后籌”。四是統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準入標準與監管要求,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基金托管業務有關規定整合并入《托管辦法》。
《托管辦法》出臺后,證監會相應更新基金托管資格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服務指南,包括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在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均可依法報送相關申請。證監會將會同銀保監會加強對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業務的日常監管,持續強化執法力度,懲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管理辦法》起草說明,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落實中美經貿協議,允許符合條件的外國銀行在華分行申請基金托管資格
(一)取消基金托管銀行必須為法人的限制
刪除《托管辦法》附則條文“本辦法適用境內法人商業銀行及境內依法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中“法人”的表述;允許外國銀行在華分行凈資產等財務指標按照境外總行計算。
(二)引進優質外國銀行
明確境外總行應當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機制,具備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基金托管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市場占有率等指標居于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強化配套風險管控機制
明確外國銀行分行的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托管協議等法律文件中約定總行履行的各項義務;要求外國銀行總行根據分行托管規模,建立相應的流動性支持機制。
二、完善監管安排,防范基金托管業務風險
(一)完善基金托管人凈資產準入標準
為有效保證申請人抗風險能力,在現行規則對基金托管人20億元凈資產和結算參與人400億元凈資產要求的基礎上,將托管和結算分開,將基金托管人凈資產要求調整為200億元。
(二)強化監管要求與責任追究
結合近年來監管實踐,強化托管人風險管理要求:一是加強對基金托管業務集中統一管理,不得以承包、轉委托等方式開展基金托管業務。二是強化持續合規要求等。三是豐富行政監管措施種類,明確基金托管人及相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定期報告、暫不受理與行政許可
有關的文件等行政監管措施。
三、進一步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程序
簡化申請材料并優化審批程序,刪除審核環節對申請人籌建情況的現場檢查安排,改為“先批后籌”。
四、統一商業銀行與其他金融機構準入標準與監管要求
將《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3〕15號)整合并入《托管辦法》,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從事托管業務統一適用,同時廢止《非銀行金融機構開展證券投資基金托管業務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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