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中國保監會印發《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明確養老保險公司開展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以在全國范圍內展業,但應當具備與“展業活動”相適應的客戶服務能力。
對于建立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經營門檻,該《辦法》明確,統一要求開展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的養老保險公司,應當具備兩年以上的企業年金業務或保險業務經營經驗。
《辦法》還要求,建立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資本約束機制。為強化該業務的養老保障屬性,鼓勵發展長期業務,將“短期”業務界定為產品期限在三年以內(含三年)的業務,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合理控制短期個人養老保障管理業務規模,年度新增業務規模應與公司的資本實力相匹配;同時,針對養老保險公司業務特點的不同,分別建立資本約束機制,對于既經營企業年金業務又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年度新增規模為上一年度末償付能力溢額的10倍;對于僅經營企業年金等年金管理業務的公司,封閉式短期個人業務的年度新增規模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凈資產的10倍。
關于投資管理,《辦法》明確,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范圍比照中國保監會保險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執行。養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資賬戶的資產配置范圍包括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上市權益類資產、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流動性資產、固定收益類資產、上市權益類資產、基礎設施投資計劃、不動產相關金融產品、其他金融資產的分類和定義遵照中國保監會資金運用相關監管規定。
此外,《辦法》要求對養老保險公司加強風險防范、保護養老保障管理業務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強化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的獨立性要求。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養老保障管理基金實行第三方托管制度,并按照專戶管理、賬戶隔離和獨立核算的原則,確保養老保障管理基金獨立于任何為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及其管理的其他財產。
養老保險公司對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建立風險管理體系,納入公司的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中,覆蓋到養老保障管理業務可能面臨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戰略風險、聲譽風險等各類風險,并就各類風險分別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要求養老保險公司對個人業務每期發行產品按管理費收入的10%計提風險準備金,專門用于賠償因投資管理機構的不當行為,給養老保障基金財產或受益人造成的損失,并對風險準備金的存放和投資管理提出了明確要求。(藺麗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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