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對實體經濟的沖擊,今年以來央行持續引導貨幣市場利率下行,市場流動性較為寬裕,企業從銀行貸款的利率也較低。經濟日報記者了解到,銀行面向小微企業發放的一年期貸款利率大多為3.85%,部分銀行針對優質老客戶還能進一步降低至3.5%。
面對如此低的利率,難免會有人動起心思,琢磨著先從銀行貸款后再轉手以更高利率借給他人賺取息差。記者提醒:這種行為有可能涉嫌高利轉貸罪,面臨刑法處罰。
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做出判決,具體案情如下:2016年民營企業主鐘某林以個人住房裝修為由向銀行貸款190萬元,年利率為6.09%。兩天后,他將上述190萬元出借給鐘某成,約定月利率為2%,借款期限為1年。
鐘某成到期不能歸還借款后向公安機關報案告鐘某林違法。法院審理后認為,鐘某林的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考慮其在借款合同期限內已全部歸還本金和利息,未造成金融機構損失,未實際獲得額外利益,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法院最終判決鐘某林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處罰,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江蘇省南京市建鄴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萬佳耘介紹:“根據刑法規定,高利轉貸罪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自然人和單位都可以成為高利轉貸罪的主體。違法所得是指借款人高利轉貸所得利息與其向金融機構支付貸款利息之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達到10萬元,或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達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在實際業務中,銀行也嚴禁借款不按申請用途或轉借他人使用。郵儲銀行海南省分行信用審批部總經理陳英中稱,銀行在發放貸款后會對借款人貸款資金真實用途進行管控,防范此類情況發生。
“一是在貸款發放環節采取受托支付,即貸款資金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上游客戶,以確保資金用途真實;二是監測借款人主要結算賬戶的流水記錄是否存在與貸款金額相近的資金回流,以及跟蹤再次轉出對象是否為借款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支付對象;三是結合借款其他支付憑證及現場核實結果進行跟蹤。一般來說,借款人支付資金后,會以銷售憑證,如發票的開具,以及庫存貨品的增加等為結果,銀行可從以上多個方面交叉驗證貸款用途的真實性。”陳英中說。據介紹,一旦發現借款人出現不按貸款合同約定的行為,銀行將采取凍結授信額度、嚴禁再次支用和提前回收貸款等手段約束借款人。(彭 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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