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銀保監會正下發《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下稱“《辦法》”),并決定設置三個月過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實施。
這也意味著,在幾經征求意見后,已經施行五年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將退出歷史舞臺,互聯網保險迎來新的規范。
盡管早已向業內征求意見,但當正式文件下發時,《辦法》還是在行業內引起了不少的討論。在談及《辦法》推進意義時,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養老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監管機構試圖努力在防范風險和促進創新兩方面尋求平衡,既防范風險,又支持創新,建立適應互聯網保險發展的規則體系。未來會盡可能出臺配套措施,如擴大互聯網保險的范圍。
一位保險從業者表示,《辦法》落地后關于互聯網保險的范圍或將得以明確 ,而這將對中小保險企業產生深遠影響,一旦保險險種擴容,或許使得保險公司經營不再囿于地域限制,可以將鋪設機構的成本用于產品創新。
怎樣的互聯網保險新規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主要有六個要點,首先是厘清互聯網保險業務本質,明確制度適用和銜接政策;二是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要求,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定義持牌機構自營網絡平臺,規定持牌機構經營條件,明確非持牌機構禁止行為;三是規范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規定管理要求和業務行為標準;四是全流程規范互聯網保險售后服務,改善消費體驗;五是按經營主體分類監管,在規定“基本業務規則”的基礎上,針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互聯網企業代理保險業務,分別規定了“特別業務規則”;六是創新完善監管政策和制度措施,做好政策實施過渡安排。
具體來看,《辦法》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定義,即“保險機構依托互聯網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保險經營活動。”
對于互聯網保險業務,還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和自助終端設備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二是消費者能夠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絡平臺的銷售頁面獨立了解產品信息;三是消費者能夠自主完成投保行為。
此外,《辦法》針對渠道融合情形規定了政策銜接適用方法:投保人通過保險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提供的保險產品投保鏈接自行完成投保的,應同時滿足本《辦法》及所屬渠道相關監管規定。涉及線上線下融合開展保險銷售或保險經紀業務的,其線上和線下經營活動分別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無法分開適用監管規則的,同時適用線上和線下監管規則,規則不一致的,應堅持合規經營和有利于消費者的原則。
同時,《辦法》規定,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因此,對于對非保險機構的行為邊界,《辦法》作了明確規定:規定非保險機構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業行為:一是提供保險產品咨詢服務;二是比較保險產品、保費試算、報價比價;三是為投保人設計投保方案;四是代辦投保手續;五是代收保費。
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臺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于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此外,為有效貫徹持牌經營原則,《辦法》對自營網絡平臺做了嚴格、明確的定義:自營網絡平臺是指保險機構為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依法設立的獨立運營、享有完整數據權限的網絡平臺。只有保險機構總公司設立的網絡平臺才是自營網絡平臺,保險機構分支機構以及與保險機構具有股權、人員等關聯關系的非保險機構設立的網絡平臺,不屬于自營網絡平臺,不得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自營網絡平臺是保險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的唯一載體,更是加強監管的主要抓手。
上述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當前保險機構從業人員普遍通過微信朋友圈、公眾號、微信群、微博、短視頻、直播等方式參與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為規范營銷宣傳行為、保障市場穩定、促進就業和復工復產,《辦法》規定保險機構從業人員經所屬機構授權后,可以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
同時,《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一是從業人員應在 同時,《辦法》強化了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對從業人員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進行了針對性的嚴格規定:一是從業人員應在保險機構授權范圍內開展互聯網保險營銷宣傳;二是從業人員發布的營銷宣傳內容應由所屬保險機構統一制作;三是從業人員應在營銷宣傳頁面顯著位置標明所屬保險機構全稱及個人姓名、執業證編號等信息。
政策突破與未來期待
在慧擇保險經紀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看來,《辦法》直接抓住了目前行業存在的主要問題,在政策層面實現了五方面的突破。
一是貫徹強化了“機構持牌、人員持證”的監管原則,明確了互聯網保險是許可經營的金融業務,并通過負面清單方式明確非持牌機構的禁止性行為,劃定了行業紅線,促使互聯網保險業務在可監管的框架下有序開展。
二是明確了爭議日久的互聯網保險定義,抓住“投保”這一關鍵環節是否通過互聯網完成來準確劃清了業務邊界;同時,對現在日趨加深的線上線下融合趨勢,通過線上行為按互聯網政策監管、線下行為按原有政策監管等方式,消除了監管的灰色地帶,抑制了監管套利。
三是對持牌機構和持證人員的關鍵行為做出了明確的規范,包括信息披露、營銷宣傳管理、交易必須在自營平臺上完成、交易過程可回溯,不得默認勾選、不得限制取消自動扣費等,極大促進了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四是強化信息安全、數據安全的要求,提出自營平臺等保三級認證的技術標準,體現了互聯網業務的特點。
五是對互聯網保險公司、一般保險公司、保險中介和互聯網企業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做出了有針對性的規范,使監管政策更清晰、更具可執行性。“監管部門在起草辦法的過程中與包括業界、學界在內的社會各界保持了密切的互動與交流,充分考慮了各方面的訴求,為互聯網保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良好的規則基礎。辦法將進一步促進保險機構數字化轉型,推動保險科技發展,助推行業探索商業模式轉型,意義重大”,朱俊生表示。
在他看來,隨著辦法的實施,也意味著經營互聯網保險的主體得以豐富:將經營主體從專業中介拓展至兼業代理,這意味著銀(郵)兼業代理機構通過自身互聯網平臺銷售保險產品將納入互聯網保險范圍。這將有助于多元化主體參與互聯網保險市場,進一步健全市場體系,主體間通過業務合作、技術賦能以及股權投資,形成長期合作關系,將進一步激發保險行業的發展活力。
此外,由于《辦法》回應了互聯網保險業務中信息傳遞、消費者服務和信息安全等核心問題,強化了對信息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以及風險管控的要求,明確了互聯網保險市場主體的業務規則,有助于防范和減少互聯網保險領域的投訴糾紛。
朱俊生稱,未來可盡快出臺相關配套規則。比如,可盡快擴大互聯網保險險種范圍。要根據保險產品的復雜程度以及市場主體的經營能力,進一步放開互聯網保險的險種,如疾病保險、醫療保險、以及普通型、萬能型和投資連接型養老年金保險等。這可以進一步增強市場主體保障型產品的滲透力度,促進健康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發展,既提高公眾的保險保障水平,也為行業的轉型和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契機。未來,隨著保險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能力的增強,要進一步擴寬互聯網保險險種范圍,并最終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銷售險種。
一位保險中介高級管理人員表示,關于互聯網保險的范圍或將不久后得以明確,而這對于中小保險公司來說至關重要。隨著行業競爭的不斷加劇,中小保險公司的發展也備受關注,一旦互聯網保險范圍得以明確,或許意味著中小保險公司不再囿于地域限制,面臨較長的盈利周期。
“如果中小保險公司像以前那樣不斷的鋪機構鋪攤子,它的固定成本很難攤銷,往往這些機構的盈利周期也比較長,所以中小公司的處境就很艱難。如果互聯網保險現在可以更加規范的發展,險種的范圍放得更寬,有些保險公司可能都不會考慮去鋪設分支機構了,這有利于中小保險公司探索新的商業模式,探索輕資產運作是非常有意義的“,在朱俊生看來,如果《辦法》使用好了,可以幫助很多中小主體在當前激烈的競爭環境下探索一條差異化的發展之路。
對此,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
一方面要求機構持牌、人員持證,加強互聯網市場主體的資質管理,強化持牌機構的責任,另一方面又發揮第三方網絡平臺的資源優勢,在朱俊生看來,《辦法》賦予了第三方網絡平臺參與保險產業鏈的空間,促進互聯網保險和保險科技新業態的發展。“市場上有很多有流量優勢的三方平臺,或者是在一些垂直領域做的有特色的電商平臺,他們介入互聯網保險生態,可以讓這個生態圈更加的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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