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銀保監會發布《關于防范租借信用卡的風險提示》(下稱《風險提示》),近期發現部分持卡人將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等行為,違反《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極易造成持卡人資金和征信受損。
據央行發布的2022年第二季度支付體系運行總體情況,截至二季度末,全國共開立銀行卡92.99億張,人均持有6.58張銀行卡;銀行卡授信總額21.75萬億元,環比增長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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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數據端看,我國人均信用卡持有量偏高;同時,因信用卡覆蓋面廣,資金交易規模大,對金融市場秩序危害大,給信用卡詐騙、洗錢等犯罪提供便利條件,成為滋生其他金融犯罪的溫床。
租借信用卡或面臨刑罰
“出租信用卡”存在巨大隱患,即便當事人將銀行卡“出租”給身邊朋友,最終也可能承受巨額罰款和刑事處罰的雙重后果。
據裁判文書網披露,2021年4月,李劍(化名)朋友吳華(化名)向他提出租用其信用卡要求,表示出租一張信用卡,每月將收到6500元“租金”。在利益誘惑下,李劍答應將信用卡出租。吳華將兩人名下四張信用卡郵遞至中緬邊境。四張信用卡在一個月的時間涉及了177起電信詐騙案,涉案金額高達1141.16萬元。
最終兩人2.23萬元違法所得被追繳,合計處罰金8000元,均被判處超過一年有期徒刑。
按信用卡領用及使用章程,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是嚴重違反管理規定。
資深信用卡業務研究人士董崢表示,部分持卡人礙于親戚或朋友情面,將名下信用卡借予對方進行套現或消費,甚至主動將信用卡交予他人代為“養卡”,不過由于出借信用卡產生的債務糾紛也層出不窮。
銀保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提醒,持卡人不要將名下信用卡出租、出借或交由他人保管,以免給本人及家庭造成損失。
“持卡人出租或出借信用卡可能會被實際使用人或犯罪團伙用于非法套現、洗錢、轉移詐騙資金、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行為,出租人、出借人也可能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銀保監會進一步指出。
銀保監會持續提示出租、出售信用卡風險,警示層出不窮的信用卡騙局,保障持卡人的信用卡安全。
信用卡監管持續收緊
近年,信用卡安全屢遭挑戰。山東銀保監局曾指出,不少“代辦高額信用卡”黑中介以辦卡需要為由,要求消費者提供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聯系方式、工作單位、賬戶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再將消費者信息出售給他人或從事非法活動。
不僅如此,部分黑中介以消費者提供的個人資料申請信用卡或貸款后,對卡片進行惡意透支,嚴重侵害消費者的經濟利益,還導致不良征信記錄,損害個人“金融身份證”。
在此背景下,信用卡監管也持續收緊。根據央行相關規定,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
7月,銀保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促進信用卡業務規范健康發展的通知》,不僅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還要求收單機構、清算機構均建立健全對套現、盜刷等異常用卡行為和非法資金交易的監測分析和攔截機制,對可疑信用卡、可疑交易依法采取管控措施,持續有效防控套現、欺詐風險,防范信用卡被用于違法犯罪活動。
早在2016年,央行發布《關于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同一個人在同一家銀行只能開立一個Ⅰ類戶,已開立Ⅰ類戶,再新開戶的,應當開立Ⅱ類戶或Ⅲ類戶。至此,金融機構正式開展“斷卡行動”,配合公安機關打擊電信詐騙犯罪。
出租、出售信用卡都是明確的違法行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規定“明知或主觀綜合認定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非法持有或向其出租信用卡,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此外,最高法、高檢兩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收購、出售、出租單位支付賬戶的,非法開辦并出售、出租他人手機卡、信用卡、銀行賬戶、非銀行支付賬戶的”認定為明知情形的主觀犯罪。
銀保監會在《風險提示》中強調,持卡人要及時注銷長期睡眠卡或無用卡,以免疏忽管理造成遺失或產生年費、利息、違約金等。同時,要注意信用卡持卡安全,不要輕易將卡號、密碼、驗證要素等信用卡個人金融信息透露給他人,謹防上當受騙或被他人非法使用。當發現個人信息泄露或受到不法侵害時,應第一時間與發卡銀行聯系或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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