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現行風險分類監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與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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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辦法》(下稱《辦法》)出爐,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定義,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進一步明確了風險分類的客觀指標與要求。
其中,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稱。
《辦法》設置兩年半過渡期。上述負責人表示,商業銀行應按照《辦法》規定,全面排查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盡快整改到位。對于新發生業務,要嚴格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存量資產,應在過渡期內重新分類,實現按時達標。
逾期超90天債權應歸為不良
第一財經記者了解到,2019年4月30日至5月31日,《辦法》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金融機構、行業自律組織、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給予了廣泛關注。
與征求意見稿相比,《辦法》主要在四方面進行了完善:一是進一步明確分類資產的范圍,將銀行交易賬簿下的金融資產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關資產排除在《辦法》適用范圍外。二是進一步厘清金融資產五級分類與會計處理的關系,明確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為不良資產。三是進一步優化部分分類標準,對交叉違約、重組資產等條款進行調整與完善。四是進一步細化實施時間與范圍,合理設置過渡期,提出差異化實施安排。
《辦法》規定,金融資產按照風險程度分為五類,分別為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后三類合稱不良資產。
銀保監會負責人表示,《辦法》對不良資產認定標準的設置更加科學合理,在充分考慮不同條款影響和不同類型機構差異的基礎上進行了修改完善,更有利于商業銀行真實、準確反映資產質量情況,實現信用風險有效防控。
商業銀行開展風險分類的核心是準確判斷債務人償債能力。逾期天數和信用減值是資產質量惡化程度的重要指標,能有效反映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從逾期天數看,現行《指引》對逾期天數與分類等級關系的規定不夠清晰,部分銀行以擔保充足為由,未將全部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納入“不良”。
對此,《辦法》明確規定,金融資產逾期后應至少歸為關注類,逾期超過90天、270天應至少歸為次級類、可疑類,逾期超過360天應歸為損失類。
“《辦法》實施后,逾期超過90天的債權,即使抵押擔保充足,也應歸為不良。”上述負責人稱。
從信用減值看,新金融工具準則以預期信用損失為基礎,對相關資產進行減值會計處理并確認損失準備。
《辦法》參考借鑒新會計準則要求,規定已發生信用減值的資產應進入不良,其中預期信用損失占賬面余額50%以上應至少歸為次級,占賬面余額90%以上應歸為損失。
中國工商銀行信貸與投資管理部總經理李志剛表示,《辦法》對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管理提出了系統化要求,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對非信貸資產提出了明確的分類要求,強調以債務人為中心的分類理念,細化了重組資產的風險分類要求,有利于推進商業銀行做實金融資產風險分類,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全面掌握各類資產的信用風險并針對性加強信用風險防控,更好的促進商業銀行穩健經營,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拓展風險分類資產范圍
完善的風險分類制度是有效防控信用風險的前提。
1998年,人民銀行出臺《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提出五級分類概念。2007年,原銀監會發布《貸款風險分類指引》(下稱《指引》),進一步明確了五級分類監管要求。
近年來,我國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發生較大變化,風險分類實踐面臨諸多新情況和新問題。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2017年,巴塞爾委員會發布《審慎處理資產指引》,明確了不良資產和重組資產的認定標準和分類要求,旨在增強全球銀行業資產風險分類標準的一致性和結果的可比性。新會計準則也對部分金融工具分類隨意性較大、資產減值準備計提滯后及不足等問題提出新的要求。《辦法》旨在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準確識別風險水平、做實資產風險分類,有利于銀行業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風險,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辦法》將風險分類對象由貸款擴展至承擔信用風險的全部金融資產。比如,提出金融資產風險分類要求。明確金融資產五級分類定義,設定零售資產和非零售資產的分類標準,對債務逾期、資產減值、逃廢債務等特定情形,以及分類上調、企業并購、資管及證券化產品涉及的資產分類等問題提出具體要求。
農業銀行總行信用管理部總經理張曉男表示,相較于2007年的《貸款風險分類指引》,《辦法》針對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的變化,拓展了風險分類的資產范圍,強調以債務人履約能力為中心的分類理念;抓住重組資產、交叉違約、逾期天數等關鍵問題,提出了新的風險分類標準,針對性、指導性、實操性更強。
李志剛也認為,近年隨著經濟發展和金融業態的不斷豐富,商業銀行業務快速發展,資產結構也發生了較大變化,《辦法》的出臺對于新形勢下進一步規范商業銀行金融資產風險分類,十分必要。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實施充分考慮對機構和市場的影響,合理設置了過渡期,給予相關銀行充裕的時間做好《辦法》實施準備。
據悉,《辦法》將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于商業銀行自《辦法》正式施行后新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起發生的業務,應按照《辦法》要求進行分類;對于《辦法》正式施行前已發生的業務,即2023年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商業銀行應制訂重新分類計劃,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計劃、分步驟對所有存量業務全部按照《辦法》要求重新分類。
張曉男稱,后續,按照新的監管要求,全面梳理現行資產風險分類治理架構、運行機制、制度體系和信息系統,客觀開展差距分析,進一步健全風險分類治理架構,完善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細化分類標準和方法,強化監測分析,規范統計報告,加強內部審計,及時信息披露。在監管規定的時間范圍內,有計劃、按步驟推進《辦法》落地實施,持續夯實農業銀行資產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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