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情緣起
昨天去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開庭,一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讓我感慨良多。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一家經營了20多年的制鞋企業,因為疫情和經濟下行,訂單銳減,欠了銀行100萬貸款還不了,被銀行起訴。
和老板聊的時候,讓我非常惋惜,辛辛苦苦幾十年,一夜回到解放前,甚至是更靠前。
原本是白手起家,輝煌時上億資產,現如今因為100萬元貸款公司賬號被查封,老板個人也被連帶起訴,很有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
老板已經年過六十,這個歲數想東山再起,不可謂不難。
那為什么很多的有限公司,股東卻承擔了無限責任?
二、學習兩個概念:股東和公司
大家對這兩個詞以及之間的關系應該都不陌生,但是對他們之間的責任你知道嗎?
什么是股東?
股東是出資成立公司的個人或者組織。
什么是公司?
不是所有的企業都叫公司,公司特指受公司法調整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這兩類才叫公司,結尾不帶公司的一般都不能叫公司。
我們通常所說的有限公司的“有限”二字,是指股東承擔的責任是有限的,也就是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超出出資額限度的不承擔責任。
假如一個股東出資100萬元成立了一家公司,他的想法是什么?
一般是我拿一百萬來經營,如果掙錢了,可以養家糊口,改善生活,造福社會。如果經營不善虧損了,100萬虧完就算了,不要影響我個人的生活甚至家庭財產。
但是我們在現實生活中大量看到,很多企業家創業失敗后都是身敗名裂,成為老賴,很難翻身,這是為什么呢?
不是說好的有限責任,怎么輪到你創業就成了無限責任?
那什么是無限責任呢?
無限責任就是以你的全部資產為限,不僅包括現有的資產,甚至包含以后的資產,全部拿來承擔責任。
其實公司承擔的就是無限責任,公司一旦產生負債,就是要用全部資產來還債,不僅包括現有的資產,還包括以后的資產。
作為股東來說,我們希望能夠承擔有限還是無限責任呢?
肯定是有限責任了。
創業是九死一生,誰愿意創一次業就把一生搭進去呢?是不是?
三、為什么股東的有限責任變成了無限責任?
首先,選擇的公司形式不對。
很多老板注冊是的一人有限公司,殊不知風險巨大。
首先,我們來看一人公司的兩個緊箍咒。
第一個是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現實中有大量的案例,當一人公司一旦產生訴訟,其股東一定會被列入被告,而且99%的都會成為公司債務的連帶責任人。
本來一人有限公司,股東應該承擔的也是有限責任,但為什么會被法院判決承擔無限責任,原因就在于一人公司的股東很難證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
一般像這種一人公司,因為股東只有一個人,所以股東就會認為,公司是我的,公司的錢就是我的錢,公司錢與個人錢基本上就是混同的,除了國有企業,很少有能夠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的。
即使有,由于平時不注意證據的留存,在發生爭議時,也很難舉證,所以公司法63條就成了懸在一人有限公司股東頭上的一把“達摩克利斯之劍”,說不定哪一天就會掉下來,甚至嚴重的還會觸犯刑事責任。
以前我們辦的一個案件,一個一人公司的股東,將一人公司賬上的資金轉到自己另一個公司使用,后來這家一人公司對外產生負債,債權人收不回來錢,就向公安報案說這個股東挪用公司資金,結果被公安刑事立案,罪名是挪用資金罪。什么是挪用資金罪呢?
大家可以百度一下,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最后經過我們的辯護,雖然沒有被判刑,但是這個股東受到了非常大的驚嚇。
其次,一人公司的第二個緊箍咒就是公司法62條:一人有限公司每年都需要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我們都知道,現在公司是實行年報備案制,每年只需要把數據報給工商局就行,不需要審計。
很多公司的賬都是聘請的記賬公司做的,甚至還有的公司就沒有賬,每年審計不僅要額外花錢,還給企業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量。
有的企業家會說,我們公司很規范,每年都審計。
但問題是,每年審計也不能避免股東的連帶責任。
下面我們看最高人民法院的三個公報案例,三個案件的被告都提交了審計報告,但仍避免不了與公司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上,一人公司的每年審計大多是走個形式,根本起不到證明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的作用。
再次,一人公司也并非沒有好處,好處還是很多的。
我們來看一下,好處有5點:
設立容易;
系有限責任;
決策效力高;
不會出現公司僵局;
有利于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的保護。
弊端有2點:
無限責任的風險;
每年必須進行審計。
從這看,好處是多于弊端的,就看你更看重哪一點。
有的人會說,就是一人公司風險這么大,那么我將我老婆也列為股東,那不就行了。
這個想法很好,但有句話叫:理想很豐滿,現實很骨感。
你能想到的,最高法早就做到了。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止一個公告案例中判決,夫妻二人都為公司股東的,視為一人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因為夫妻二人,在婚姻期間是利益共同體,“力出一孔,利出一孔”。
我在《最高院判決:夫妻有限公司為一人公司,由夫妻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篇文章里,專門說了這個問題。
大家來看一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判詞: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據此可以認定,青曼瑞公司的注冊資本來源于熊少平、沈小霞的夫妻共同財產,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屬于熊少平、沈小霞婚后取得的財產,應歸雙方共同共有。青曼瑞公司的全部股權實質來源于同一財產權,并為一個所有權共同享有和支配,該股權主體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和實質的單一性。”
“本案青曼瑞公司由熊少平、沈小霞夫妻二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設立,公司資產歸熊少平、沈小霞共同共有,雙方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亦難以形成有效的內部監督。熊少平、沈小霞均實際參與公司的管理經營,夫妻其他共同財產與青曼瑞公司財產亦容易混同,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
“綜上,青曼瑞公司與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在主體構成和規范適用上具有高度相似性,二審法院認定青曼瑞公司系實質意義上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無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都這么判了,你還敢這樣干嗎?
原來只套住一個,現在你把老婆列為股東,直接給你一鍋端了。
四、怎么預防一人公司的風險?
我們不僅提示風險,還給出解決建議,大家可以記一下筆記。
第一個建議是:不要設立一人有限公司。
減小風險的根本是杜絕風險,不設立一人公司那不就沒有這個風險了,是不是?
但有的人說,我已經注冊了一人公司了該怎么辦?
第二個建議是:如果已經是,盡快轉讓部分股份給第三人,越快越好。轉讓給誰,給誰都行,不是你的配偶就行。
第三個建議是,如果有的老板確需設立,那么就要注意了,在平時的經營管理中,嚴格區分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
具體怎么區分,這個問題比較復雜,我們可以私下探討,或者直接聘請我們做法律顧問幫你處理。
第四個建議就是,如果你已經設立了一人公司,建議只負責投資和分紅,不要進行實體經營。
不直接經營,不面對市場和客戶,只作為一個錢包使用,可以大大減小風險。
為什么股東的有限責任變成了無限責任?原因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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