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證明是在日常工作中經常用到的運用文字。是依據的確的材料判斷真實性,以此再達到申請某種事務的目的。
證明書一般是依據的確的材料斷定人或物的真實性而寫的,證明的內容一般包括標題、正文、署名、日期和印章。要注意把所需證明主要內容做為標題,不要只寫證明材料或證明信。有些證明材料有明確主送單位,在證明材料的開頭上格注明主送單位的全名。必須將必須證明的相關人員或事件真實情況寫清楚。如系調研證明材料,還能夠提供有關調研線索。要是在word中寫證明的話,要把證明兩字居中,加粗,增加字號。接著輸入正文內容,必須證明的事宜等,描述簡單明了,不能出現語病和歧義。標明署名單位和證明時間,單位和時間和證明內容之間不要距離太遠。
證明材料應注意以下問題:
1、寫證明材料得人,應當以對被證明人高度負責和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待,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不可徇私情而出示與事實不符的證明,可不能造假證明。
2、證明材料的表達要十分明確、肯定,不能含含糊糊、含糊不清,不能用“大約”、“可能”、“據分析”之類的詞語。
3、一切證明材料都應經本單位責任人審查,并加蓋公章。由個人開具的證明材料,自己要簽名蓋章(或留指印),單位需在證明材料上注明證明人的職務、政治情況等(一般不要加注“可靠”、“僅作參考”之類的斷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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