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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網訊(記者/黃小殷 通訊員/陳金超 陳姵君)“借錢不還”只是民事糾紛嗎?近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披露一詐騙案件引發關注。該案中,被告人早已債臺高筑,仍編造虛假理由向眾多同事借款,揮霍無度,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已超出民間借貸的范疇,構成詐騙罪。
雷某是廣州某醫院的醫護人員,接觸網絡賭博后沉迷其中,很快便賭光家產。某天,雷某賭癮又犯了,堅信只要有足夠賭資一定能“回本”,但他不具備還款能力,正規途徑下已無法借到錢。
為湊賭資,雷某把主意打在同事身上,以償還房貸、購買新房、家人生病住院、資金周轉等虛假理由,騙取31名同事“借款”共計336萬余元。他將借款用于網絡賭博、個人消費及償還個人債務,僅陸續歸還了116萬余元,余款未能歸還。后公訴機關以詐騙罪對雷某提起公訴。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雷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雷某不服,提出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陳金超談到,該案件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雷某向31名同事借款的行為是民間借貸還是刑事詐騙,雷某通過編造買房、家人住院手術、資金周轉等理由,向被害人借款,且借款數額遠超其實際支付費用。在償還能力方面,雷某隱瞞了真實財務狀況,在向各被害人借款前他已有多筆信用貸款和逾期欠款情況,案發時其名下無房產、銀行無存款,早已信用不良、資不抵債,卻仍然大量借款,遠遠超出其收入水平,沒有償還能力。
在償還意愿方面,雷某雖然有部分還款,但屬于通過信用卡套現的方式“拆東墻補西墻”,借新還舊,借多還少,向部分被害人出具借條也僅是為了安撫被害人情緒,延緩案發,并無償還意愿;在對財物的處置形式方面,結合銀行流水、微信、支付寶交易明細,可知雷某名下多張銀行卡、信用卡每月均有數萬元的消費記錄,所借款項實際用于網絡賭博、個人揮霍、支付信用卡欠款及信貸還款等,這些用途不可能產生收利,必然導致資金無法收回。
由此說明,雷某借錢時沒有還錢的打算和規劃,主觀上是想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進行使用,雖然其間有少量歸還欠款的行為,但借多還少,其還款行為只是為了達到持續詐騙的目的,符合詐騙罪的主觀要件。
綜上,法院依法認定雷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且其客觀上采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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