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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證監會網站17日消息,近日,為強化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證監會聯合中國人民銀行共同發布《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
前期,證監會已就《暫行規定》向社會公開征求了意見,市場各方對規定提出的監管思路和規則要求表示認同和支持。證監會認真研究了市場反饋的意見建議,多數予以吸收采納。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及評估條件、標準、程序,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二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特別監管要求,增強基金管理人及產品抗風險能力;三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處置機制。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規定》明確基金管理人應當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配置專門的投資、研究、交易、風控、合規、運營、稽核等崗位人員,相關崗位人員應當具有3年以上相關崗位從業經歷,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經理不得少于2人。
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相關人員的考核評價、薪酬激勵等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與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規模相掛鉤。
此外,《暫行規定》要求基金管理人應當完善投資管理機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投資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資格的同一商業銀行發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資產凈值的比例不得超過15%;涉及私募資管產品的債券逆回購交易余額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10%,其中,涉及同一私募資管產品的債券逆回購交易余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
主動投資于流動性受限資產的規模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投資于有存款期限的銀行存款(含協議約定可無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的規模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50%;投資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過90天;投資組合的杠桿比例不得超過1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管理費、托管費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不得低于20%。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風險準備金機制,每月從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全部銷售收入中計提的風險準備金比例不得低于20%,風險準備金余額達到上季末重要貨幣市場基金銷售保有規模的0.25%時可以不再提取。
下一步,證監會將指導各行業機構認真落實《暫行規定》,會同中國人民銀行持續做好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產品的日常監管和風險監測工作,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促進相關產品平穩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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