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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1日,中創新航在港交所公告,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福州中院做出的《民事判決書》。主要內容包括:公司應于判決生效日起停止銷售侵害寧德時代專利權的產品;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賠償寧德時代的經濟損失3580萬元,支付發明專利臨時保護期費用79.8萬元;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寧德時代賠付合理支出20.26萬元;駁回寧德時代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創新航表示,公司收到福州中院送達的民事起訴狀后,即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涉訴專利的無效宣告請求,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尚未對該無效案件作出裁決。
至于本次訴訟事項的公司的影響,中創新航稱,涉訴產品處于其生命周期末期,且已被公司更優性能的新款產品迭代。公告之判決尚不會對公司當前及未來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據悉,2021年8月及10月,寧德時代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級法院提起訴訟申請,狀告中創新航侵犯了其5項專利,包括“正極極片及電池”、“防爆裝置”、“集流構件和電池”、“鋰離子電池”、“動力電池頂蓋結構及動力電池”。
截至2月20日收盤,中創新航跌超6%,報22.4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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