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富管理領域迎來了里程碑式的規范性文件。2023年6月9日,證監會起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完善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業務法規體系,明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具體規范和監管細則,為此項業務長期、規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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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這份即將出爐、影響近1500億元規模基金投顧業務的新規,有業內人士稱,公募基金穩步發展20多年后,恰處同時經歷多個新老周期迭代的關鍵時期,該文件意義重大。
培育專業買方中介力量
公募基金作為普惠金融的代表之一,通過“受人之托、代客理財”為投資人尤其是個人投資者,提供高性價比服務。然而實踐中,“基金賺錢,基民不賺錢”卻時有發生,同時一些不理智的投資行為也十分普遍。
為了解決這些痛點,2019年10月份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應運而生。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是指向客戶提供基金投資建議,輔助客戶作出投資決策或者代理客戶作出投資決策的經營性活動。
對于基金投顧業務,“投資者可以將其理解為把自己的一部分投資決策權或者一段時期的全部權限委托給投資顧問機構,但是‘基金買賣’行為還是發生在投資者個人賬戶上的,可以理解為一種委托服務。”北京地區一家公募基金人士解釋稱。
對于基金投顧業務,“投”和“顧”相輔相成,投是指投資,顧是指服務,而市場上普遍有“三分投七分顧”的理念。
如今,基金投資顧問業務試點運行已近四年。從試點開展情況看,基金投資顧問業務運行平穩,業務適配性和發展前景獲得了市場各方的總體認可與支持,試點達到了預期目的。
隨著此次《規定》的起草,市場各方人士認為,推動基金投資顧問業務將從試點轉為常規,有利于培育專業買方中介力量,改善投資者服務和回報,優化資本市場資金結構,促進基金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建設買方投顧能力
在此次《規定》的主要內容中,關于“投”,其提到沿用試點期間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原則,加強對投資環節的監管,進一步明確對管理型業務的管控,優化投資分散度等監管要求。
“所謂管理型業務,可以理解為在客戶授權范圍和授權時期里,基金投資顧問機構可以接受客戶委托辦理基金申購、贖回、轉換等操作申請。這就相當于為客戶量身定制了一個幾乎沒有資金規模要求的‘專戶’,個人投資者也能享受到機構投資者般的個性化服務。”上述人士解析稱。
關于“顧”,《規定》則提到強化對“顧問”服務的監管,督促引導行業堅守“顧問”服務本源,持續豐富服務內涵,加強投資者適當性和服務匹配管理,規范宣傳推介行為,強化信義義務落實和利益沖突防范。
一位公募基金投顧業務負責人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基金投資顧問業務最大的特點,就是用基金公司的專業投資能力,為個人投資者提供‘千人千面’‘個性化定制’的投資服務。”
而站在投資者角度來看,基金投顧組合背后的要義是與自身風險偏好、收益目標及勝率的匹配。
“其實目前大部分投顧策略已經可以幫客戶解決選好基金、分散風險等一系列問題。而站在投資者視角來看,如何選擇投顧策略是投資者需要了解的事情,這當中最重要的是要明確自己資金的用途,充分了解自己最真實的風險承受能力和投資需求。是力求穩健還是追求收益,是短期的錢還是長期的錢,投資者不同的投資需求會帶來截然不同的投顧操作指引。”嘉實財富管理公司表示。
此外,《規定》還指出要針對新問題、新情況補齊監管短板,促進業務合規有序開展。例如,加強對投資顧問機構之間及投資顧問與基金銷售機構等其他機構合作展業的規范管理,明確對投資顧問機構配置公募基金之外的其他產品的規范性要求,豁免基金經理以外的基金從業人員投資本公司基金時鎖定期的要求等。
“我們認為投顧牌照廣泛化仍具迫切性。一方面,對基金投顧業務展業初期可投產品與集中度進行限制,有利于保護投資者利益。但長期來看,投顧業務仍需更豐富的產品品類、更自由的組合配置,方能充分發揮投顧機構大類資產配置價值。”中金公司研究部銀行業首席分析師張帥帥分析認為,“另一方面,須引入各類型機構參與投顧市場。投顧業務作為大財富產業鏈下游的高附加值環節,主要基于為客戶創造的價值收費,需要機構進行戰略性投入打造相應能力,因此在收費方式上給予機構盈利空間方能激勵和倒逼其發力建設真正的買方投顧能力,探索多樣化、可持續的商業模式。”
本報記者 王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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