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轉債交易細則正式落地。
7月29日晚間,上海證券交易所(下稱“上交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施細則》(下稱《交易細則》)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2號——可轉換公司債券》(下稱《自律監管指引》)。
前期上交所就 《交易細則》和《自律監管指引》的征求意見稿對外公開征求意見。“總體來看,市場各方積極支持上述規則的制度框架和主要內容,同時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上交所進行了認真研究,對部分意見予以吸收采納。”上交所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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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交所介紹,《交易細則》立足可轉債特點,優化交易機制,強化交易監管,在給予可轉債合理定價空間的基礎上強化風險防控,有利于防止過度投機炒作、推動可轉債市場健康長遠發展。主要內容包括五個方面:
一是明確漲跌幅限制??赊D債上市首日設置-43.3%至57.3%的漲跌幅限制,并實施20%、30%兩檔盤中臨時停牌機制,次日起實行20%的漲跌幅限制。
二是增加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結合漲跌幅調整,增設了可轉債價格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標準,同時規定上交所可根據可轉債異常波動程度和監管需要,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異常波動公告或停牌核查。
三是強化交易監管。根據可轉債交易機制特點及防控炒作需要,增加異常交易行為類型,進一步明確監管要求。
四是新增特別標識。在可轉債最后交易日的證券簡稱前增加“Z”標識,向投資者充分提示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五是根據債券交易規則對相關表述進行調整,如“競價交易”改為“匹配成交”。
《自律監管指引》則是堅持以信息披露為核心,進一步完善可轉債上市與掛牌、轉股、贖回、回售等業務和信息披露行為,對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針對性、系統性規范。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強化信息披露要求。規定公司在預計觸發贖回或轉股價格修正條件的5個交易日前進行預披露,并且在觸發當日召開董事會,第一時間對是否贖回或修正轉股價格作出回應。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序和披露義務的,視為不行使贖回權或不修正轉股價格,以明確投資者預期。
二是優化贖回、回售實施期限。限定回售業務準備時間不超過15個交易日,加快投資者資金回籠。要求公司決定贖回后留出足夠時間供投資者交易和轉股,并在可轉債停止交易后留出3個交易日供投資者繼續轉股,幫助投資者減少不必要的損失。
此外,《自律監管指引》繼續保留原有定向可轉債的相關規定,并在嚴格短線交易監管、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加強風險提示等方面做了相應制度安排。
上交所同步對主板、科創板可轉債相關公告格式進行了相應修訂,新增可轉債交易異常波動和嚴重異常波動等公告格式,引導上市公司準確理解適用可轉債業務規則,規范編制相關公告,提高可轉債相關信息披露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為推動上述制度安排落地實施,上交所近期將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強異常交易行為監管。根據《交易細則》制定完善內部監控標準。加強對程序化交易行為的研判分析,研究制定針對程序化交易的監控指標。對觸發異常波動或嚴重異常波動指標的,從嚴采取監管措施。落實強制停牌有關要求。
二是壓實會員客戶管理責任。督促會員加強可轉債交易前端監測監控,會員未履職盡責的,上交所將及時采取有關措施,必要時將進行非現場檢查或者現場檢查。
三是加強監管信息公開。及時通過官方網站、微信、微博等渠道披露重點監控的可轉債名單。
“上述制度安排不涉及一級市場融資政策調整,不影響可轉債市場融資功能正常發揮,不會減弱對實體經濟尤其是中小民營上市公司的服務支持力度。”上交所表示,下一步,上交所將繼續夯實制度基礎,維護交易秩序,加強日常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推動可轉債市場高質量發展,更好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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