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召開的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大力發展數字經濟,提升常態化監管水平。支持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創造就業、國際競爭中大顯身手,為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指明了方向,劃出了重點,堅定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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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數字經濟常態化監管水平
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成效顯著:2021年,數字經濟規模達到45.5萬億元,占GDP比重達到39.8%。數字基礎設施實現跨越式發展,數字產業創新能力加快提升,產業數字化轉型提檔加速,公共服務數字化深入推進,網絡安全保障和數字經濟治理水平持續提升,數字經濟國際合作行穩致遠。
面對國際局勢復雜多變、經濟下行壓力增大、新冠疫情沖擊等影響,數字經濟特別是其中的平臺經濟各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作為國民經濟穩定運行、創造就業機會、保障民生底線的關鍵抓手和重要支撐,作用更加凸顯。當前,平臺經濟專項整改取得了顯著成效,從此次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釋放的信號看,平臺經濟領域專項整改已告一段落,接下來更多是支持平臺經濟更加規范健康持續發展,明確發展方向,堅定發展信心,夯實發展基礎。
基于此,應盡快提升對數字經濟的常態化監管水平,在法治框架下以持續性的常態化監管為主,保留專項監管的使用空間,進一步完善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規則,構建多元共治體系,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以高水平的常態化監管促進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
首先,應當進一步完善平臺經濟領域監管的相關規則。在政策層面,應當強化競爭政策基礎地位,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形成“有效市場”與“有為政府”的更好結合。建立公平競爭政策與產業政策協調保障機制,優化完善產業政策實施方式。在法律層面,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細化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壟斷、不正當競爭、不公正交易等行為的市場規制立法的適用規則與方法。此外,亟待系統化、協同化平臺經濟發展中各關鍵要素立法,譬如數據、要素、技術、資本等相關立法,明確相關交易規則、應用規范、使用標準、投資指南,為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全方位、多領域的規則指引,以法治促發展。
其次,加快平臺經濟領域多元治理體系的構建。應當促進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到平臺經濟治理的體系之中。除政府應充分發揮監管職能外,平臺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社會公眾也應當充分參與其中。相較于政府監管,平臺企業、行業協會、科研機構等主體具有監管技術與監管路徑上的優勢,對于平臺經濟領域多元參與主體的現實情況更加了解,有助于回應平臺經濟監管中可能出現的政府監管不足和監管過度的雙重問題,這類主體也可以通過與政府相關機構合作,共同參與制定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國家標準、團體標準,及在政府指導下做好行業自律公約、平臺內部規則的起草與施行,實現平臺經濟領域多元共治模式的落實落地,著實構成平臺經濟常態化監管的組成部分。
再次,應強化各監管部門間的協同合作。平臺經濟具有顯著的多行多市的跨界運營特征,國家工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網信部門等不同部門之間應加強合作,通過部際聯席會議、合作執法等方式,實現對平臺經濟的科學公正高效有序的監管。此外,還需做好行政執法與司法審理的銜接,為平臺經濟發展中出現的各類糾紛提供公正有效有力的解紛機制。
支持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舉措
自2020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加強反壟斷與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以來,對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等行為規制取得了有效進展,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法律規章,相關執法機構加大對平臺企業違法行為的規制力度,對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平臺壟斷、不正當競爭、不公正交易、濫用算法行為等做出了切實有效的回應,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在此基礎上,4月29日和7月28日的兩次中央政治局會議均強調,要促進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完成平臺經濟專項整改,實施常態化監管。當前對于平臺經濟實施常態化監管應以引領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為主,推動平臺經濟規范持續健康發展,指引平臺經濟在穩定經濟、創造就業、國際競爭領域發揮更好的作用。
充分發揮平臺企業在引領發展中的關鍵作用,為平臺企業創造就業提供良好的營商環境,積極引導和支持平臺企業出海參與國際競爭。為此,建議從以下方面展開工作,不斷健全完善系統化、體系化的促進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相關機制和政策體系。
應加快數據要素統一市場機制的形成。作為推動平臺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數據要素市場目前正處于“加快培育”的階段,在數據賦權、數據安全、數據互通等層面均面臨著大量問題,制約著數據要素的形成。當前,大型平臺企業占據著大量數據資源,客觀上對新進入的平臺經濟領域的初創企業造成了一定限制,提高了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的壁壘。此外,不同地區所掌握數據要素資源的數量與質量差異較大,不利于統一數據要素市場的形成。對此,應充分發揮平臺在優化要素資源配置中的關鍵作用,建立統一規范的數據要素交易規則,引導大型平臺企業通過數據交易、數據共享等方式引導數據要素資源在不同市場主體與不同區域之間高效流通。
同時,應通過數據確權保障大型平臺企業不會因數據互通而影響自身權益,引導中小企業與初創企業不得實施“搭便車”“非法爬取數據”等行為,減損大型平臺企業利益,使平臺經濟重回“低質量發展”的怪圈。中小企業與初創企業應利用數據要素資源,結合其在科學技術、商業模式等方面的優勢,實行創新發展,形成平臺經濟的新業態、新產業、新模式。
加快數實融合,夯實平臺企業高質量發展根基。以平臺經濟賦能實體產業,推動數據、算法、技術等要素與實體產業深度融合,發揮平臺企業在優化資源配置等方面的優勢,提高實體產業的生產效率。同時,實體產業也可以為平臺經濟提供高質量發展的現實場景,指引平臺企業參與到實體產業之中,對于進一步穩定經濟增長、創造就業機會意義深遠,夯實平臺企業長遠發展根基。
精細化規則完善,為平臺企業規范發展保駕護航。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其中進一步細化了有關平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認定的規定。對平臺企業的相關市場界定、平臺企業利用數據、算法等手段實施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認定予以細化,為平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依法夯實平臺企業安全發展底線。必須統籌安全與發展,方可確保平臺企業行穩致遠。安全價值可以分為個人、市場與國家等層面。在個人層面,安全價值一方面指平臺經濟應當規范運營,避免不正當收集、使用公民個人信息,對公民享有的個人信息自決權造成侵害。另一方面,平臺企業應重視勞動者權益保障,進一步健全勞動關系認定、稅收、社保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為勞動者權益保障提供依據。在市場層面,激勵支持資本要素的有序擴張,為資本設置“紅綠燈”,完善市場準入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在國家層面,重視平臺企業國際合作中數據跨境傳輸的管理,對重要數據、核心數據實行更加嚴格的保護措施,避免因數據泄露而對國家安全帶來威脅。
政府加強服務保障工作,為平臺企業出海競爭提供著實有力支撐。當前平臺經濟領域已經成為國際競爭的新賽道,代表著先進生產力,蘊含著我國實現彎道超車的歷史機遇。首先,強化平臺企業風險識別能力,幫助平臺企業定期開展數據、業務安全風險評估,識別平臺企業在國際合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與風險。其次,培育高新技術人才,提升平臺企業國際規則適應能力與話語權,鼓勵高校設置平臺經濟相關專業,大力培養跨境物流等專業人才,強化咨詢服務和人才支撐。再次,優化平臺企業糾紛解決機制的跨國化與國際化。培育和提升知識產權、商事協調、法律顧問等專業化中介服務的國際化水平,指導平臺企業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糾紛解決規則,合理規避與應對在國際競爭與合作中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陳兵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夏迪旸系南開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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