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資料圖)
4月14日,財政部等三部門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該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有關負責人就《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答記者問時表示,在出讓收益征收方式上,減輕了企業的支付壓力。一方面,明確按出讓收益率征收的方式。研究制定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對《礦種目錄》內的144個礦種(占法定173個礦種的83.2%),分“按額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兩部分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其中,“按額征收”部分,在出讓環節依據競爭結果確定,因資源稟賦不同導致所有者權益的差異,可以在出讓環節得到體現。“逐年按率征收”部分,由礦業權人在開采銷售后依據銷售收入一定比例(即出讓收益率)按年繳納。另一方面,降低了按金額形式征收的首付比例,最大程度延長了分期繳款年限,細化了市場基準價的相關規定。出讓收益征收方式的優化調整,既有利于維護市場競爭機制,保障資源安全和有效利用;又尊重礦業勘查開發客觀規律,聚焦解決征收節奏靠前偏快問題,均衡礦業權人財務負擔的時間分布,降低了企業成本,打消了部分地勘單位的顧慮,鼓勵加快轉采、投產,盡快釋放產能。
負責人表示,修訂《辦法》時,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既防止企業“跑馬圈地”、無序擴張,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又引導提高初級產品供給保障能力,強化國家資源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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