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經濟正在成為各國經濟把航未來的戰略機遇。
近日,國家發改委主任何立峰在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上作了關于數字經濟發展情況的報告。報告提出,推動數字基礎設施實現跨越式發展、數字產業創新能力加快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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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十年來,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成就舉世矚目,總體規模連續多年位居全球第二,對經濟社會的引領支撐作用更加突出;不過,中國數字經濟面臨大而不強、快而不優、發展有待規范等問題。做強做優數字經濟成為中國在未來五到十年的重要任務。
做優做強數字經濟,不僅依靠數字基礎設施的跨越式發展,更需搭建好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社會支持性和防護性等兩大框架體系,推動數字經濟向善增長。
數字經濟做優做強,首要的是協調好目標、主體和社會激勵結構間的關系,且需營造一個基于最小二乘法則的定量關系,以量化在實現數字經濟發展戰略過程中,實際推進進程所提供和獲取的邊際成本收益,與理想的應然狀態下所需的邊際成本和收益,實現動態改善。
就市場主體而言,何立峰在報告中明確,將支持和引導平臺經濟規范健康持續發展,完成平臺經濟專項整改,集中推出一批“綠燈”投資案例。決策層對數字經濟下的市場主體的鼓勵支持意蘊不言自明。
過去兩年,從信息保護、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推薦算法規范等多個方面,我國開展了多項針對平臺經濟的集中治理、專項治理,將平臺經濟從野蠻成長軌道,矯正到規范治理的發展軌道。當然,由于沒有設立有效的“紅綠燈”機制,許多平臺企業未能迅速有效地跟上行業規范發展的步伐,進而在平臺經濟領域出現了一些不穩定預期、信心不足,及發展安全顧慮等。
其實,平臺企業等市場主體的野蠻成長,與數據在產權上的清晰度不夠直接相關。數據本質上是一種對事實和觀察結果等信息的表達載體,是人認識和表達世界的一種認知工具;但數據的收集存儲、控制管理、收益分享和處置等權利并不排他。這使得數據這一要素資源,不同于一般商品和服務的排他性獨占,而具有共享共治特征。而恰是這種數據產權上的共有共享共治,為平臺經濟運營者無成本窺視用戶隱私、濫用用戶數據提供便利。
數據的非排他性占用這一特征,使得數字經濟需要搭建一個有別于一般商品和服務的社會支持性和防護性框架體系,為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社會激勵框架,進而從社會激勵結構等制度框架下疏通好市場主體的產權關系、權利義務關系,及激勵機制等。
11月1日,歐盟《數字市場法》正式生效,這是歐盟為數字經濟搭建社會支持性和防護性框架的舉措。中國也已經制定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網絡安全法》等一系列規范數字經濟行為的規范體系,尤其是施行一周年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為數字經濟發展提供了相對清晰的社會激勵框架體系,以基于數字經濟的獨特性,推動其健康發展。當然,這些法律法規在信息產權保護和數據產權的共享共有共治方面的制度安排還需進一步完善,以不斷適應數字經濟發展的需求。
當前要做強做優數字經濟,需在防范野蠻成長的前提下,通過設定資本“紅綠燈”機制,完善和細化法律制度,讓平臺企業放下不必要的擔憂,并在基于規則的基礎上,為市場主體自由發展提供有效的社會激勵框架,明晰數據產權屬性,杜絕任何人和組織對個體數據信息的侵權行為,從而真正為數字經濟做優做強和健康發展筑牢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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