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綠色金融的發展,轉型金融也被予以諸多關注。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轉型金融與綠色金融相輔相成,聯系密切,是實現全球綠色、低碳、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金融工具。日前,在第四屆外灘金融峰會上,北京綠色金融與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馬駿圍繞《G20轉型金融框架》及其對中國政策和業界綠色金融發展的影響,發表了主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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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看來,發展轉型金融有其必要性。雖然過去幾年各國在綠色金融方面取得了長足進展,包括中國綠色信貸市場規模已達到20萬億元人民幣,2022年全球綠色債券發行量預計將達1萬億美元,但是這些綠色和可持續金融資源大部分都投向了純綠項目,基本沒有支持到高碳企業向低碳的轉型,比如煤電、鋼鐵、水泥、有色、造紙、化工、石化等高碳行業。
在當前金融體系下,即使某些高碳主體(企業)有轉型意愿和可行的轉型計劃,也很難獲得轉型所必要的資金支持。“這些高碳行業經濟活動占GDP比重遠遠大于純綠經濟活動占GDP的比重。”馬駿稱,因而為了支持它們轉型,必須要有一套政策框架,引導社會資本,尤其是私營部門的資本來參與到轉型的經濟活動當中,這就是G20為什么要制定轉型金融框架的大背景。
必須明確轉型金融標準
從2022年年初開始,歷時10個月,由中國和美國共同主持的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起草了《G20轉型金融框架》。今年11月,G20巴厘島峰會批準了《2022年G20可持續金融報告》,其中包括《G20轉型金融框架》等重要內容,這是繼2016年G20領導人在杭州峰會上就發展綠色金融達成共識后,首次就發展轉型金融形成國際共識。
從內容上看,《G20轉型金融框架》共22條原則,由五個支柱構成,包括對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界定標準、對轉型活動和轉型投資的信息披露、轉型金融工具、激勵政策、公正轉型等。峰會上,馬駿圍繞這五大支柱展開了詳細分析。
在界定標準的制定上,馬駿稱,希望各國家的監管部門,把什么叫轉型活動講清楚。如果不講清楚,很可能會出現“假轉型”。過去在綠色金融當中經常會用“洗綠”、“漂綠”這樣的概念,未來可能經常會聽到“假轉型”的概念。這種情況的發生,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監管部門沒有明確的標準。“為了避免這一問題,必須要有明確界定轉型活動的標準。”
目前,對轉型活動的界定標準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分類目錄法”(Taxonomy-based)的界定標準,即包含具體活動清單的轉型目錄;另一類是“指導原則法”(Principle-based)的界定標準,即要求轉型活動在原則上符合某些條件(如符合科學碳目標、避免碳鎖定、有透明度、獲得第三方認證等)。
“國際上來看,現在只有一個經濟體有了轉型目錄,就是歐盟。歐盟出了一個《可持續金融分類目錄》,其中有一部分活動貼了一個標簽叫‘轉型活動’,如果把這些貼標的東西拿出來單獨變成一張表格,那就是歐盟的轉型目錄。”馬駿稱。
就國內來看,目前央行正在組織制定鋼鐵、煤電、建筑建材以及農業四大領域的轉型金融標準,之后將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擴大轉型金融標準制定的領域,并適時地把轉型金融的幾大領域標準向社會公布來征求意見。
與此同時,地區和機構層面也進行了諸多嘗試。比如,湖州已從去年年底開始編制地方版的轉型金融目錄,指導地方金融機構參與轉型活動;中國銀行、建設銀行、渣打銀行等也編制了轉型目錄,指導本銀行配置一些轉型金融資源支持轉型活動。
多維度促進轉型金融發展
在信息披露要求方面,馬駿表示,相較于綠色金融,《G20轉型金融框架》對轉型活動的融資主體(企業)在信息披露方面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作為轉型主體,尤其是大中型企業,如果要轉型,要獲得轉型融資,必須要有完整的轉型方案,這也是為了防止“洗綠”或者是“假轉型”。
“如果沒有完整的轉型路徑,可能會出現兩種洗綠的情況。一種是做了一個項目確實減了一點碳,但是同時上了很多更高碳的項目,這種情況必須避免。”馬駿解釋道,另外是上了一個項目減了一些碳,但是減不到零,而且這個項目的生命周期有30或40年,這就把碳鎖定了。所以,如果沒有完整的轉型方案,就可能出現“假綠”或者“假轉型”的情形。
還需注意的是,許多高碳企業已經有很高的資產負債率,或面臨較高的技術風險和操作風險,僅僅依靠債務融資工具,如綠色信貸和綠色債券,不一定能滿足其實施轉型的多元化金融需求。因而發展轉型金融需要更多創新型金融產品,如PE/VC等股權基金投資、混合融資、債轉股、風險緩釋產品、資產支持證券等。
另外,在激勵政策方面,由于許多轉型企業往往被資本市場認為是高風險企業,其比“純綠”企業更難獲得私人資本投資。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認為,應該采取更多的政策措施來激勵私人資本參與轉型投資。“有足夠的激勵機制十分重要。”馬駿強調稱,具體手段有很多種,比如對提供低成本資金、地方政府擔保進行貼息等。
在公正轉型方面,無序轉型,包括“運動式”減碳可能會導致多種負面社會經濟影響,包括高碳行業轉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規模性失業、社區衰落、能源短缺和通脹等問題。G20可持續金融工作組以緩解對就業的負面影響為例,建議監管部門和投資者可以要求轉型金融涉及的融資主體(企業)提供轉型計劃對就業的影響評估;如果轉型計劃可能對就業產生重要的負面影響,企業應該制定幫助失業員工的技能培訓和再就業計劃,并披露這些計劃;監管部門和投資者可以提出與再就業業績相關的KPI,并將其納入轉型金融產品的設計中。
馬駿表示,金融機構應該指導企業編制科學的轉型計劃,創新轉型金融工具,探索包含公正轉型因素的K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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