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重要支柱型業務“證券經紀業務”迎來最新監管規范。
1月13日晚間,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紀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共五章53條,涉及業務規則、內部控制、監督管理等,對券商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等作出規定。《辦法》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
重點內容包括: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范經紀業務風險等。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證券經紀業務是證券公司的傳統業務、核心業務,也是支持證券公司其他各類業務發展的基礎業務。近年來,隨著證券公司自營業務、資管業務、場外期權等業務的多元化發 展,證券公司經紀業務基礎性地位更加突出。
證監會稱,《辦法》按照“回歸本源、豐富內涵、加強規制、有序發展、保護客戶”的思路,從經紀業務內涵、客戶行為管理、具體業務流程、客戶權益保護、內控合規管控、行政監管問責六個方面作出規定。
一是明確經紀業務內涵。將證券經紀業務定義為“開展證券交易營銷,接受投資者委托開立賬戶、處理交易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等經營性活動”,從事上述部分或全部業務環節,均屬于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強調經紀業務屬于證券公司專屬業務,未經證監會核準持牌展業構成違規。
二是加強客戶行為管理。要求證券公司嚴格履行客戶管理職責,切實做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適當性管理、賬戶使用實名制等工作。
其中,在適當性要求方面,證券公司應當將投資者區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根據投資年限、投資經驗等進一步細化普通投資者分類并提供針對性的交易服務。證券公司向普通投資者提供的交易服務的風險等級應當與投資者分類結果相匹配。
三是優化業務管理流程。要求證券公司嚴格落實交易管理職責,強化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管控,并加強出租交易單元管理。
四是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要求證券公司應當將交易傭金與印花稅等其它稅費分開列示,保護投資者知情權;為投資者轉戶、銷戶提供便利,不得違反規定限制投資者轉戶、銷戶。
其中,證券公司向投資者收取證券交易傭金,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一,收取的傭金明顯低于證券經紀業務服務成本; 第二,使用“零傭”、“免費”等用語進行宣傳; 第三,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五是強化內部合規風控。要求證券公司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人員管理、業務管控、信息系統建設等,強化證券公司內部管控責任,防范經紀業務風險。
數據顯示,目前,證券行業分支機構數量達到1.2萬家,證券從業人員數量達到35.5萬人, 客戶數量達到2.1億。
六是嚴格行政監管問責。要求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嚴格落實監管要求,違反規定的將依法從嚴采取措施。《辦法》援引《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加強對非法跨境經紀業務的日常監管,對相關違法違規行為,按照“有效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的思路,穩步推進整改規范工作。
同時,《辦法》還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隔離墻制度,確保證券經紀業務與證 券承銷與保薦、非上市公眾公司推薦掛牌、證券自營和證券資產 管理等業務分開操作、分開辦理。
證監會稱,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加強監管,督促證券公司嚴格遵守《辦法》有關要求,規范開展證券經紀業務,切實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利益。同時,強化監管執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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