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保護力度,對于企業有序、穩定經營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繼“紅牛”品牌某一商標侵權案件獲得宣判(判決被告銷售“華彬紅牛”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并賠償權利人合計50多萬元)后,又一消費領域品牌“大嘴猴(Paul Frank)”也因為品牌授權糾紛在多地提起訴訟仲裁,涉及標的總金額或超7億人民幣。
此前相關消息稱,“大嘴猴”(Paul Frank)品牌的中國內地、香港及澳門地區獨家授權公司宏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宏聯國際”)與品牌權利人保羅弗蘭克有限公司(下稱“保羅公司”)已解除授權合同。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宏聯國際董事長鄭波日前告訴第一財經,根據協議,宏聯國際與“大嘴猴”品牌的獨占授權協議仍在有效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他認為,“這一行為(保羅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獨占授權協議并將品牌違規授權第三方)已經嚴重侵害到了我司及幾百家中小經銷商的權益。”
解約風波持續
上述由“大嘴猴”品牌授權引發的宏聯國際、保羅公司之間的糾紛,其核心直指品牌“經營違規”“授權效期”“效力邊界”等內容。
對于解約爭議,宏聯國際回應稱,其與“大嘴猴”品牌的獨占授權協議仍在有效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宏聯國際合法享有“大嘴猴”品牌中國內地、香港及澳門地區所有商品品類商標權和著作權的獨占使用權及轉授權權利,相關業務正常有序開展。
宏聯國際方面告訴記者,從2009年開始,宏聯國際及關聯公司對“大嘴猴”品牌累計投入近7億人民幣的授權費及品牌推廣、維護、打假費用。其中,2015年宏聯國際支付給原品牌方的授權費超過4億人民幣,已全額付清。
在隨后的履約過程中,宏聯國際通過監測獲悉,2020年4月17日,“保羅弗蘭克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某知識產權代理(北京)有限公司申請注冊18件大嘴猴商標。鑒于申請人保羅公司名稱僅比原品牌方少“實業”二字,且一次性申請18件商標,宏聯國際遂向代理機構所在地工商局發函投訴申請人惡意注冊行為。
為此,宏聯國際方面律師表示,上述原品牌方、保羅公司的行為在于,期望通過注冊大嘴猴品牌商標,以及商標轉讓等方式,讓宏聯國際已取得的原品牌方公證認證授權書和82件商標使用許可備案通知書失效。
盡管宏聯國際提出嚴正拒絕與抗議稱“保羅公司單方面解除協議的行為無效”,但保羅公司全球首席執行官Stanley Wan也在日前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原授權僅許可宏聯使用部分而非全部商標,超范圍使用構成違約及侵權。原商標使用許可備案也僅僅備案了幾個商標,因此,并不是其自稱的整個品牌中國區的使用權。
雙方各執一詞,“大嘴猴”品牌授權協議的效力究竟如何?
Stanley Wan稱,根據原許可協議約定,保羅公司僅授權宏聯在相關商品品類上使用保羅公司注冊的商品商標,其無權在除咖啡廳、餐廳以外使用服務商標。服務類的業務非常廣,比如設計、廣告、娛樂、主題樂園、教育培訓、酒店等,宏聯都沒有授權。并且,根據原許可協議及相關修訂案的約定,保羅公司可將任何被許可產品與任何品牌進行聯名,生產、銷售聯名產品等。
而宏聯國際認為,其是“大嘴猴”品牌在中國內地、香港及澳門地區所有商標權和著作權的獨占被許可方,有權轉授權,相關協議仍在有效期內,且已按協議約定全額付清15年的獨占許可使用費。
大嘴猴Paul Frank官方公眾號(公眾號認證主體為保羅公司)在2023年2月21日發布的品牌方聲明函顯示,保羅公司于2020年在全球收購了“paul frank”“大嘴猴”等品牌,并因此繼承了原所有權人保羅弗蘭克實業有限公司與宏聯國際的《主許可協議》。根據該《主許可協議》宏聯可對外轉授權,但是應當承擔所有轉授權方、再授權方基于《主許可協議》項下的所有責任。
根據該聲明函,保羅公司表示,自接手品牌以來,發現宏聯及或其關聯公司不按照《主許可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履行被授權方相關產品及經營信息的匯報、申報義務,另外還存在諸多重大違約、違規甚至違法行為。保羅公司在持續對宏聯及其關聯方進行多次告知、警告并敦促整改后,未果,繼而按照協議的約定啟動解約程序,于2022年9月23日正式向其發函告知解約正式生效。
此外,針對當前的仲裁程序,Stanley Wan稱,目前美國的仲裁是由保羅公司提起,針對宏聯的各種違約行為進行追償,宏聯從未提起過仲裁。據了解,宏聯國際則表示已反訴,雙方關于協議效力及履行的爭議已提交至美國仲裁庭,相關仲裁程序正在進行中,尚未裁決。
具有哪些警示意義?
“大嘴猴”品牌解約事件雙方仍有爭議,不過此類知識產權的品牌或者版權糾紛并非個案。
媒體報道顯示,在燦星制作的2016年第五季“中國好聲音”啟動之際,作為版權方的荷蘭Talpa卻宣布將該節目模式在大中華區獨家權利授予鮮少涉足綜藝領域的唐德影視,隨即被許可方燦星指控Talpa單方撕毀合約并宣布啟動國際訴訟。
業內人士表示,近年來,時有出現關于境外知識產權權利人與被許可方中國企業之間的知識產權授權糾紛。作為被許可方,國內企業要警惕境外權利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以及利用權利人的地位優勢單方撕毀合約,架空中國企業的品牌使用權、運營管理權等。
相應的,權利人、被許可方要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上海市太平洋律師事務所張君強律師告訴記者,事實上,在履約過程中,一般品牌授權協議履行期限較長,且在該期間,授權主體、國內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等影響被授權方權利義務的因素可能會發生較大變化。
張君強建議,授權方應當更加重視品牌授權協議的動態履行,在相關變化發生的事前、事中、事后與授權方保持密切聯系和溝通并固定相關證據,以盡可能在有關爭議發生時盡最大可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實踐中發生的類似爭議,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是授權方和被授權方缺乏有效溝通,雙方對授權協議及后續履行存在理解和執行方面的差異;但更重要的可能是雙方在平衡商業利益方面未能達成令人滿意的結果。”張君強說。
宏聯國際方面的律師也表示,國內企業在引進境外知識產權時,也需要參考相關品牌糾紛中涉及知識產權方面的警示。
首先,在確權方面,國內企業在開展授權業務前,有必要先行對授權知識產權、授權主體進行盡職調查,確保授權主體適格,授權知識產權的內容及范圍明確、權屬清晰、無爭議、無沖突、無重復授權。
其次,在用權方面,國內企業開展許可業務時須注意按照中國境內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定以及簽署的授權協議約定嚴格履行,做好對授權產業下游被許可方的管理,與許可方、下游被許可方保持良好的溝通。
再次,在創權方面,如授權業務涉及大量二次創作、共同開發等合作,國內企業也須注意事先與許可方明確約定各自權利、義務、責任,以及所產生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授權內容等,避免分歧和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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