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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公安部、商務部、國家衛健委、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網信辦、國家中醫藥局、國家藥監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十一部門近日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美容行業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
其中提出,強化醫療美容機構資質審核。醫療美容服務屬于醫療活動,未依法取得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發放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診所備案憑證”,不得開展醫療美容服務。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結合醫療美容診療特點,進一步細化審批標準,完善審批流程,加強醫療美容診所備案信息管理,強化診療質量控制,嚴把行業準入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辦理相關執業許可或備案時,一并錄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并通過辦理許可備案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網站或其他方便公眾查詢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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