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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成都一家沙石廠員工羅某平來電咨詢稱,5年前,他入職該沙石廠從事運沙工作。去年以來,該沙石廠效益不好,開始轉型升級。今年7月底,公司要求羅某平與其簽署了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并對羅某平的工資、經濟補償金等進行了核算。然而,雙方簽署終止合同協議后,該沙石廠一直未履行相關費用,從而引發勞動爭議。羅某平問:勞動者與單位已簽署終止合同協議,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就此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英占。王律師表示,按相關法律規定,即使終止勞動合同協議已經簽字,只要屬于勞動仲裁的范圍,就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王律師提醒羅某平,在申請仲裁時要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依照被申請人的數量提交副本。申請書應載明法定內容,包括: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四川工人日報記者向曉文)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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