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滬市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到底有哪些違規行為遭到處分?2023年1月13日晚間,上交所給出了答案。
據上交所介紹,2022年共發出紀律處分決定186份,同比增加21%,發出書面警示決定189份,同比增加17%,發出口頭警示322次;涉及上市公司224家、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103人次、董監高人員898人、一般股東8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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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上交持續加大監管力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持續加大懲戒力度。針對嚴重違規行為實施“頂格”處分,全年共發出公開譴責56份,同比增加37%,公開認定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監高26人,同比增加117%。
二是從重懲處惡性案件。對財務造假、占用擔保未及時整改的,予以公開譴責,情節特別嚴重的,對主要責任人采取公開認定。
三是從嚴追究“首惡”責任。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主導實施巨額資金占用、違規擔保等違規,均予以頂格處理。
四是對科創板違規抓早抓小。針對科創板公司的違規行為,始終保持從嚴從快、堅持管小管早,如針對青云科技、菱電電控存在定期報告披露不準確的情況,及時采取監管警示。
上交所表示,2022年度滬市上市公司紀律處分工作聚焦財務造假、違規擔保、定期報告披露中的董監高履職、退市公司違規行為和中介機構履職情況等領域,予以重點規制,切實回應市場關切。相關領域的違規行為呈現如下特點:
第一,財務造假手段隱蔽、追責嚴厲。2022年,針對財務造假共作出公開譴責6單,同比增加50%,公開認定14人,同比顯著增加,相關公司均被出具行政處罰,主要責任人被市場禁入。
據上交所介紹,這類案件具有三方面的特征:一是長期持續性、系統性造假,如有些公司通過專網通信業務實施造假;二是資金經過多次周轉循環,如退市新億虛增保理業務,款項經過20余次周轉循環;三是造假鏈條完整,存在上下游及相關機構的配合行為,如ST榕泰通過多家代持的關聯方及第三方機構循環支付資金。
第二,資金占用、違規擔保整改成效明顯。2022年,共作出公開譴責22單,公開認定14人,通報批評15單,監管警示14單。2022年處理的案件中,共有39家公司在限期內徹底歸還占用資金、解除違規擔保,整改率近80%,且占用、擔保大多發生于以前年度,新增占用擔保僅涉及5單,占違規案件近10%。
第三,定期報告不保真中董監高履職情況各異。部分董監高無法保證定期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甚至不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以此規避法律責任,全年共處理12單。
具體體現在:一是完全不履職、未發表意見,如退市中新的某位監事因此被公開譴責;二是過度依賴中介機構的意見,明顯屬于依賴外部機構替代個人履職,如退市中天的某位監事僅以審計報告和內部控制審計報告無法表示意見為由,無法保證年度報告真實、準確、完整,被通報批評;三是若有證據證明公司未為董監高履行年度報告審議相關職責提供充分保障,公司也應承擔相應責任,如ST萬林直至董事會召開當天2點才向獨立董事發送年度報告審議材料,被一并處理。
第四,退市公司違規高發且性質嚴重。就退市公司違規來看,一是違規公司占比高,在2022年被強制退市的18家公司中,就有14家公司存在違規行為,占比78%;二是涉及違規數量較多,在強制退市公司中,10家公司存在3項以上違規,占比達56%;三是惡性違規多發,在強制退市公司中,涉及財務造假2家、資金占用3家、違規擔保3家。其中,退市濟堂同時涉及前述3項違規。
第五,中介機構“看門人”意識仍待提升。在本年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規行為的查處中,還涉及個別中介機構存在未勤勉盡責、信息披露違規等問題,同步給予自律監管懲戒。2022年度,共作出通報批評2單、監管警示3單,涉及3家中介機構的保薦代表人6人次、財務顧問項目主辦人3人次。
具體體現在:一是未能充分核查公司存在的違規情況,所出具的核查意見不準確,如*ST紫晶保薦代表人;二是在持續督導期間未能有效督導公司完善內部控制,所出具的相關持續督導意見不準確,如*ST澤達保薦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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