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4月24日起,將開展住房公積金存量房“帶押過戶”貸款業務。通知明確申請條件:
(一)買賣雙方已達成存量房交易約定,同意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監管資金合計不小于賣方交易房屋的原個人住房貸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及其他應還債務之和。
(二)買賣雙方符合變更抵押人的條件;賣方已取得交易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原貸款抵押登記已辦妥,未被設定其他抵押;無被查封,無其他限制轉移登記及設立抵押權等情形。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三)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還款狀態應正常,不存在逾期、訴訟等情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買方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四)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約定及時結清原貸款,出具抵押權注銷手續。
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開展住房公積金存量房“帶押過戶”貸款業務的通知
鄭公積金〔2023〕17號
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各管理機構、業務合作單位:
為更好地服務繳存職工購房安居,鄭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決定開展住房公積金存量房“帶押過戶”貸款業務,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帶押過戶”的含義
“帶押過戶”是指買賣抵押狀態下的不動產時,不需要提前歸還原貸款、注銷原抵押權,即可實現不動產登記和抵押貸款有效銜接的一種交易方式。
二、申請條件
(一)買賣雙方已達成存量房交易約定,同意簽訂資金監管協議,監管資金合計不小于賣方交易房屋的原個人住房貸款剩余本金、到期利息及其他應還債務之和。
(二)買賣雙方符合變更抵押人的條件;賣方已取得交易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原貸款抵押登記已辦妥,未被設定其他抵押;無被查封,無其他限制轉移登記及設立抵押權等情形。
(三)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還款狀態應正常,不存在逾期、訴訟等情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買方應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
(四)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銀行應當按約定及時結清原貸款,出具抵押權注銷手續。
三、業務流程
(一)賣方提出“帶押過戶”申請。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持借款人身份證和不動產權證書向公積金中心申請領取《同意存量房帶押過戶函》;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向貸款發放銀行提出申請。
(二)辦理存量房交易手續。買賣雙方簽訂《預告登記約定》,買方申請個人住房貸款;買賣雙方按照鄭州市存量房交易流程和要求,辦理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交易資金監管等業務。
(三)辦理抵押及過戶登記。買賣雙方辦理“帶押過戶”手續,買方配合貸款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預告登記,買方貸款機構將貸款發放至資金監管賬戶。
(四)賣方結清原住房貸款。資金監管部門收到全部交易資金后,通知賣方結清原住房貸款,根據結算需要劃轉交易資金。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向住房公積金貸款受托銀行申請結算;賣方交易房屋貸款為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的,按照貸款銀行的要求申請結算。
(五)結算剩余交易資金。賣方協同原貸款銀行注銷房屋抵押權,向資金監管部門申請結算剩余交易資金。
四、其他有關事項
(一)“帶押過戶”交易時,買方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監管部門需要先核實房屋原抵押權注銷和新抵押權設定情況,后結算剩余交易資金。
(二)買賣雙方貸款機構不同時,各貸款管理機構和其業務合作單位應當按照不動產登記部門“帶押過戶”跨行交易的相關規定辦理業務。
(三)“帶押過戶”交易時,買方為一次性付款的,無需辦理買方貸款機構的相關業務。
(四)賣方交易房屋有共同抵押權人的,由組合貸款合作銀行聯系公積金中心共同出具《同意存量房帶押過戶函》;貸款結清后,共同申請辦理注銷房屋原抵押權。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4日起執行,各縣(市)區及行業系統住房公積金分支管理機構結合各自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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